济南这些片区房屋要征收 涉市中1 处、槐荫2 处、历下2 处

2024-03-27 15:58:46 来源:生活帮
责任编辑:刘克

  3月份,济南市房屋征收信息网陆续发布公告,对涉市中区、槐荫区、历下区多个片区房屋决定征收,包括市中区的经四小纬二城市更新项目,槐荫区的市立五院周边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济南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内涝治理PPP项目,历下区的舜怡佳园(二期)房屋征收项目和东郊饭店旧城改造项目。

济南这些片区房屋要征收 涉市中1 处、槐荫2 处、历下2 处

  3月26日 济南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内涝治理PPP项目

  一、征收范围

  东至新沙一街,西至安家庄,南至簸箕山南路,北至美里路。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次日起20日内。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济南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内涝治理PPP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3月21日 经四小纬二城市更新项目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纬二路,西至纬三路,南至经四路,北至经三路,具体门牌号包括小纬二路3-15号(单号);小纬二路2-14号(双号);纬二路29、31号;纬三路50-54号(双号);经三路46号(仅含“德国诊所”及传达室)、48号及56号南门外平房;经四路285-307号(单号);上述门牌号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商埠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50天,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

  按照《经四小纬二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3月13日 东郊饭店旧城改造项目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东至山东吕剧院,西至山东轻工业协会宿舍及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南至解放路,北至山东省第二干部休养所及三庆燕庆园小区。其中包括:解放路31号、37号,解放路路北春江饭店所在3层沿街楼房等。以上门牌号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具体范围详见附图(现场张贴)。

  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24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月11日 市立五院周边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智慧停车场及配套设施提升项目)

  一、征收范围

  东至北小辛庄西街,西至营市东街,南至经十路,北至经六路。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次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市立五院周边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智慧停车场及配套设施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3月11日 舜怡佳园(二期)房屋征收项目

  一、冻结范围

  舜怡佳园(二期)房屋征收项目位于二环以内,涉及19号楼和27号楼,其中19号楼四至范围:东至山大南路48号,西至山大南路50号,南至山大南路48号,北至山大南路48号;27号楼四至范围:东至山大南路48号,西至建新南路26号,南至山大南路48号,北至山大南路48号。详见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现场张贴)。

  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24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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