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担责?干粉灭火弹被当作普通废品买卖后爆炸致人伤残

2024-08-01 06:42:57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刘克

  一枚看似普通的干粉灭火弹,在经历废品“拍卖”后,在拆解现场突然爆炸,并且致人伤残:灭火弹几经转手,到底谁来承担责任?

  7月31日,济南槐荫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引发大家对危险废弃物安全回收的关注!

  2022年4月,某再生资源公司员工小帅在整理拆解公司回收的废旧物资时,被废旧物资中的一枚干粉灭火弹炸伤,造成手部七级伤残、其余部分两处十级伤残。

  经查,发生爆炸的干粉灭火弹原系某林场所有。2021年11月,该林场将案涉干粉灭火弹连同其他废旧固定资产一并向其所属地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处置,且在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及审批表中均未表明存在危险品及危险等级等相关内容。

  2021年12月,张某通过公益拍卖平台拍得该废旧物资,且在相关拍卖公告中亦未表明该废旧物资中存在危险品。

  2022年1月,张某将该废旧物资中含案涉灭火弹在内的一部分废旧物资卖给了某再生资源公司。同日,该再生资源公司将废旧物资从某林场拉回存放至公司院内,直至小帅拆解处理物资时发生爆炸。

  2023年11月,小帅诉至槐荫法院,要求某再生资源公司、张某、某林场赔偿其损失。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林场系案涉干粉灭火弹的持有、管理、保管单位,不仅未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及时对案涉干粉灭火弹进行安全销毁,更是将公安部明令禁止使用流通的干粉灭火弹当做普通固定资产上报上级机关作报废处理,在上报报告中也没有明确该干粉灭火弹系危险爆炸物品,更没有按照正确的清理销毁流程上报上级机关导致案涉灭火弹流散到社会上,并最终导致小帅受伤,故某林场对小帅因本次事故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帅系在为某再生资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故某再生资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也应当对小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小帅作为提供劳务一方,自述其是在对案涉灭火弹拆解过程中发生爆炸受伤,其应该可以看出该灭火弹与其他废旧物资存在明显区别,小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就实施拆解行为,其对本次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某林场、某再生资源公司、小帅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案情,槐荫法院认为,对小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法有据的损失,由某林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再生资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帅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为宜。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某再生资源公司赔偿小帅各项损失22万余元,某林场赔偿小帅各项损失44万余元。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刘克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