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罚款决定书》显威力,济南法院执行到位750万元

2024-08-01 21:30:11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爱济南记者:徐若曦

责任编辑:田艳敏

  近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预罚款决定书》,成功促使一起涉企案件协助执行义务人主动履行协助义务,缴纳750万元案款。面对协助履行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帮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济阳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强制措施预告知”方式,让申请执行人手中的白纸黑字变成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预罚款决定书》显威力,济南法院执行到位750万元

  该案件申请执行人为甲建材公司,2020年起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其向乙建筑公司承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应混凝土,后双方因结算问题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乙建筑公司应支付甲建材公司货款700余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乙建筑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于是甲建材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中,甲建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财产线索,称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尚欠乙建筑公司工程款上千万元,并于近期支付。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宁与执行助理李方超赴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冻结了其尚欠乙建筑公司的工程款700余万元。但丙房地开发公司三天后提出异议,称工程款尚未结算,数额不清,无法支付。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预罚款决定书》显威力,济南法院执行到位750万元

  一个月后,申请执行人甲建材公司称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乙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执行干警遂展开财产调查,查明丙房地产开发公司确于我院发出冻结债权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考虑到房地产市场的低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困难,经合议庭合议,决定采用预罚款督促其追回案款,预罚款金额为100万元,如其不能追回案款,再实施罚款。

  《预罚款决定书》发出后,丙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回应,对已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工程款已由乙建筑公司发放无法追回,承诺于两个月内将第二笔应当支付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款750万元交付法院。2024年6月,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承诺,向法院缴纳案款750余万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济阳法院执行法官表示,“预罚款决定书”既是对被执行人的有力警示,又能给予其一定的履行空间,是法院践行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有效措施,也是做好“三强三优”工作的有益实践。这一措施刚柔并济、惩教结合,在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权利。

作者:爱济南记者:徐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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