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信息网发布多则征收公告,对中山公园(开放博物馆)项目(槐荫片区)、洪楼广场片区一期城市更新项目全福河西侧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对铁路智慧产业园城市更新项目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中山公园(开放博物馆)项目(槐荫片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槐荫)征告字[2024]18号
中山公园(开放博物馆)项目(槐荫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中山公园北门,西至经三路150号,南至中山公园,北至经三路。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次日起25日内。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附件《中山公园(开放博物馆)项目(槐荫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槐荫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洪楼广场片区一期城市更新项目全福河西侧地块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历城)征告字〔2024〕1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经市政府令第285号修订)的规定,历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历城)征字〔2024〕19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洪楼广场片区一期城市更新项目全福河西侧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全福河,西至益东路,南至山大北路,北至花园路,其中包括东环花园5、6号楼,洪楼小区12-15、19-29号楼、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济南海易盟特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工业研究所、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山大北路17号楼等房屋及附属设施,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全福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共60天。
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30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0天。
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
按照《洪楼广场片区一期城市更新项目全福河西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1日
铁路智慧产业园城市更新项目
征收冻结通告
济(历下)征冻告字〔2024〕22号
铁路智慧产业园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东至山大路,西至历山东路,南至和平路,北至解放路。具体门牌号为:历山东路80号、82号、84号、86号;解放路62号、66号、70号、72号、76号、78号、82号、84号、86号、88号、90号、92号、96号、98号、100号;山大路171号、175号、179号、183号、185号、187号、189号、191号;和平路北街5号、8号;和平路新村1号、2号、3号、4号、5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27号、29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3号;和平路17号、21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46号等。以上门牌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特此通告。
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