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新规征意见: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或充电,拒不改正的个人将被警告或罚款

2024-10-21 20:22:53 来源:济南人大
责任编辑:田艳敏

  10月21日,“济南人大”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全文公布《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及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草案》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4年10月21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该法规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在线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至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邮编:250099),并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1日。

济南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新规征意见: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或充电,拒不改正的个人将被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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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关于《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10月21日在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周升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相关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多发且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截至2024年9月,全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数量472.6万辆,其中,正式(绿色)号牌281.2万辆,临时(白色)号牌191.4万辆;新国标车辆205万辆(占总量的43.4%),旧国标车辆267.6万辆(占总量的56.6%)。随着电动自行车迅速普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隐患也日益严重,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3年以来,全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322起。分析原因,电动自行车自身电气线路故障、充电器线路过负荷、蓄电池热失控等是引发电动自行车火灾的主要因素。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实践中,一些矛盾问题还未得到解决。例如,停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问题突出,充电服务费偏高等。因此,有必要制定《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小切口”立法,推动解决民生安全大问题。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今年4月9日至12日,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司法局组成考察组,前往浙江杭州、宁波、绍兴等地学习考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立法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消防救援支队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后,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市司法局先后召开了7次专题论证会和1次听证会,充分吸纳市政府法律顾问、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部门、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今年7月9日,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多方反馈的意见建议,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17轮修改完善,形成了《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于8月16日按程序报送市政府,送市司法局审查。

  期间,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市政府办公厅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将《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追加列入2024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并将立法调整为《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司法局在审查修改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并分别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法律顾问、政府立法联系点意见,会签了16个部门(单位)。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形成了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定(草案)》议案。

  三、内容框架和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构建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一是规定了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经费保障,统筹推动全链条安全管理。规定街道(镇)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做好综合治理。二是细化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职责,推动实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协同监管。三是明确了已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服务人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四是要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要求。另外,对从事快递、外卖、代驾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电动自行车租赁等企业,也规范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关于强化源头治理的工作措施。一是严把生产销售关口,明确了在我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二是聚焦非法拼装改装问题,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源头性火灾隐患,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处罚措施。三是约束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用好地方性法规立法权,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电梯”“进宿舍”“进公交”“进地铁”等行为,并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处罚措施。四是推动解决充电供需矛盾,针对新建和既有的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等不同情况,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同时,规定了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推动降低充电费用。

  (三)关于加强日常管理的相关举措。一是完善了执法管理机制,规定区(县)消防救援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实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执法,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二是加强了居民自治,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按规定集中停放充电。三是推动了智能化管理,鼓励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并推行电动自行车赋码管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功能。四是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对电动自行车一般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方实施溯源、跨区域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请予以审议。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力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建立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责任倒查机制,统筹推动全链条安全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写入村规民约,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危害消防安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监督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负责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九小场所”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部门推动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配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

  应急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商务、发展和改革、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本市推行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赋码管理制度,推动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功能。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二)拼装、改装、加装蓄电池及充电器;

  (三)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等;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第九条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分批次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的竣工验收。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推动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场所设置临时集中充电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区县人民政府、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免收或者降低场地租赁费用等方式,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建设,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优化公共交通网络布局,方便群众出行需求。

  第十一条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使用集中充电设施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鼓励、引导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和提供场所的主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接物业时,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四)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等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柜、换电柜,下同)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设施。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合理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六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代驾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驾驶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确保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产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及时清理投放的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引发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对有关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责任方实施溯源、跨区域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区县消防救援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规定的有关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

  (二)未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火灾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 承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来源:济南人大)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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