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频频打起商战,为了“拉人头”进直播间买货,还推出了各项优惠补偿举措。但在济南,就有商家因为“流量”补偿的纠纷,打起官司来。
济南法院审理中提醒:网络流量投放这一行为本身即存在的市场风险和合规风险,应对风险性提前预估。
案情显示,2023年3月,某网购平台开展优质内容账号激励政策活动,活动期内,平台将依据主播推荐有效用户停留时长等维度向机构发放收益。其中,“推荐有效用户停留时长”定义为:每一场通过直播间推荐渠道进入的用户和停留时长。
甲公司为参加该活动,与李某进行观看量投放合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主要通过微信沟通。李某负责主播网络推广(流量投放),甲公司支付服务费。
前期双方合作融洽,后经平台排查发现甲公司旗下主播直播间内存在数据异常行为,大批量用户来源于非直播间推荐渠道,故对违规数据进行了剔除,甲公司未获得相应活动收益。7月初,李某向甲公司发送数据汇总表,甲公司表示平台通知其数据有问题,将李某所投放的数据进行了剔除,而李某自行统计的数据仅为直播当下后台显示的初始数据,并非最终数据,故一直未予结算6月的服务费。李某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双方产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6月的服务费16万元。
甲公司辩称,李某未提供真实有效的投流服务,其提供的服务异常已经由平台确认并剔除了部分数据,平台亦未支付甲公司5月、6月的收益,故李某提供的服务不达标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实质上是对于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存在争议,李某认为双方先谈好单价(实际进入直播间的人数),同一个用户进入多次uv仍按照1计算,服务的具体内容就是主播发放具体任务,包括时间、直播房间的名称、uv数量渠道、tbopen链接,按照主播下播之后的后台数据结算,没有具体的服务标准。甲公司则认为应以平台统计的数据作为结算数据,平台剔除的数据也不再结算。
法院认为,双方作为从事网络直播行业的相关从业者,对直播平台是否允许网络流量投放、流量投放的计价标准及相关政策等问题应当均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且甲公司从李某处购买网络流量投放服务,其交易目的的本质并非单纯购买流量,而是通过流量的增加获取平台发放的收益,由此看来,在李某所投放的流量因平台原因被剔除后,甲公司并未实际获取到2023年6月份的收益,在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李某仅以其提供了流量投放服务为由主张甲公司支付全部的服务费用,依据不足。前期甲公司也实际获得了相应的平台收益并与李某进行了正常的结算,后期因平台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流量被剔除,此系网络流量投放这一行为本身即存在的市场风险和合规风险,甲公司作为直播行业从业单位,其在购买网络流量投放服务时即应当对上述风险是明确知晓的,故甲公司在本案中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鉴于李某在实际进行流量投放的过程中也必然产生了一定的成本费用,且在2023年5月、6月出现流量被剔除问题后,李某也曾采取“回刷”等措施,故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情形及成本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由甲公司向李某支付服务费8万元,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李某支付服务费8万元。双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