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八届〕第19号
《济南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通过,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济南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4年10月22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
第四章 政务与公共服务数字化
第五章 数据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系统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协调、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制定并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应用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做好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
市大数据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推进数据共享开放、流通交易等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构建数据流通体系。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市网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金融、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跨区域交流合作,推进济南都市圈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应用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数据等有关部门按照集约共享、智能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安全可控的原则,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市政、交通、能源、水利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高速固定宽带网络建设,推动发展卫星互联网、量子互联网等未来网络设施。
第十一条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算力基础设施,推进通用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数据中心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构建多元计算、高效协同的算力网络,提升算力供给服务和一体化调度应用效率。
第十二条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物联网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推动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加强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平台、开源平台等基础平台建设,建立通用技术能力和安全支撑体系。
第十四条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工业、建筑业、农业、交通、医疗、教育、能源、水务、市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物流、广播电视网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支持通信网络设施等具有公益属性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
第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合理规划数字产业集群空间布局,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集聚,防止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推动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前瞻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构建数字科技创新平台,健全完善规则、标准及测评体系,完善平台和基础设施共享机制。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集成电路、基础和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量子科技、空天信息、信息安全等领域开展数字技术攻关,促进数字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遴选、安排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优势软件产业,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推进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推动开源体系建设,培育孵化开源项目,构建安全可控、开放协同的现代软件产业体系。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推动先进计算产业发展,支持关键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协同发展,提升相关零部件配套能力,构建高性能计算机产业体系。
第二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化集成电路产业链重点环节,引导企业加大半导体材料及光电子材料等研发和产能投入,打造特色集成电路产业基地。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大模型研发与应用,研发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推进产业链式集群规模化发展。
加强应用场景建设,培育典型应用场景及解决方案,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推进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和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济南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实际,推进空天信息、量子信息、元宇宙等未来产业发展,推动现有产业的未来化跃升和未来技术的产业化落地。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建立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撑服务体系,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引导企业稳步推进设备更新,推动企业、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普及应用,引导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开展数字技术集成应用创新,推进制造业企业智改数转网联,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园区等内外网升级和数字化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推动工业化联网普及应用,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全国领先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特色专业型平台,推动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推进工业互联网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快打造农业农村数字化应用场景,推进种植业、畜牧业、种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在大田种植、设施园艺、畜牧养殖等领域的融合应用,鼓励农产品电商发展,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数字化水平。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与特色农业融合发展,培育推广创意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以及游憩休闲、健康养生、创意民宿等数字乡村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业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支持企业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深度融合,推进数字应用场景开放,丰富服务产品供给,推进服务业数字化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推动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场馆的数字化改造,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开发和转化,支持电竞游戏、数字演艺、数字创意、数字艺术、数字娱乐等新型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创作具有泉城特色的优质数字文化产品。
商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跨境电商普及应用水平,支持数字化商贸平台建设,加快数字贸易发展,发展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倡导数字消费。
第二十八条金融、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完善数字金融产业链条,推进大数据、区块链、智能金融等数字金融企业集聚发展,建设数字金融培育孵化载体,拓宽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提升数字金融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第四章 政务与公共服务数字化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推进政务服务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全面提升政府履职效能。
建设数字化城市治理平台,推进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构建居家养老、儿童关爱、家政服务、文体活动、社区电商、社区医疗服务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推动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商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功能数字化。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加快发展智慧交通,建设可视化智慧交通系统,实行交通流量监测、道路状况分析、交通信号控制等智能化管控。
推行数字化、智能化交通设备,提升公众出行智能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化建设,支持互联网医院等新服务模式发展。优化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健康医疗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数字技术在医学检验检查、临床诊断辅助决策、远程医疗、个人健康管理、疾病预防和控制等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三条教育部门应当建设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加强人工智能基础教育,促进教育数据和数字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开放、流通,强化农村和偏远地区教育数字化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教育数字化建设与服务。鼓励学校提供场地,企业和个人投入建设和运营,培育智慧教育新业态新模式。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改善基本服务需求和体验,避免对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五章 数据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开放共享、流通交易和保护利用,制定数据要素管理、流通交易等制度规则,建立完善数据要素流通体系,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
市大数据部门应当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对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推动数据要素流通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资源整合、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国家机关、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和交换,并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鼓励引导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开放自有数据,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保障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权益分配等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共建的数据要素生态。
鼓励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开发产品、提供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发展。
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有偿使用。
第三十八条市场主体对合法持有的数据有权进行加工使用、流通交易等并获取收益。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政府批准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或者推动建设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开展数据交易,也可以自行交易。
第三十九条市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数据企业发展,培育合规认证、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对数据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推动数据流通利用。
鼓励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平台企业等具有数据优势的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建设行业数据空间,提供普惠性数据产品和技术工具,开展公益性数据服务。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据空间、隐私计算、区块链、精准授权、数据沙箱等技术应用,增强数据利用可信、可控、可计量能力。
网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数据分类分级、标识登记、资产权益凭证等安全措施,加强安全产品的拓展应用。
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威胁发现、应急指挥、协同处置和攻击溯源能力。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从事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网信、公安等部门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督促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法规,细化数字经济产业政策措施,将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的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平台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投资融资机制,拓宽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渠道。
第四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建设。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数字建设、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企业数字化改造及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营造等。
第四十六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平台和创新人才,在贷款、上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有关要求,支持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健全知识产权交易规范,促进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知识产权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预警和纠纷应对机制,依法打击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
第四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入、能耗指标分配、频谱资源配置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健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完善用房保障体系,满足数字经济企业用地用房需求。
第四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军人才及团队、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在落户、住房、就医、子女教育、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或者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职业学校设置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专业,推动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支持建立数字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在职培训。
第五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 交通、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用工服务的指导,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和多点执业新模式。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规定,保障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举办、参加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国际会展、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建立供需对接渠道,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企业、产品、服务宣传,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第五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数字经济产业服务第三方机构,为数字经济产业相关企业提供创业培育和辅导、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
鼓励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领域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服务,依法开展信息交流、企业合作、产业研究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承接国家、省重大科学技术研发专项,参与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制定数字经济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组织企业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实施工作,推动企业规范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引导企业参与制定行业数据国家标准并应用推广,提升行业数据标准化水平。
第五十四条支持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平台企业间、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共享。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规则,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规则和监管方式,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平台从业人员、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数字技能培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
第五十六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五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对为本市数字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五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