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新105国道,西至新220国道、北至新220国道、南至341国道范围内的区域。
二、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平阴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通告执行期间,遇有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