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春节将近,在此向您和您的家人致以节日的真挚问候!
自《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施行以来,在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成效显著,大美商河迎来了“生态蓝”。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商河县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商河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区:
东至国道340(东外环);
南至国道340(南外环);
西至商西路、温泉路、银河路、振华路、宝源街、商西路、明辉路延长线、滨河路;北至北外环、商中路、北环街、田园路、富民路;
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详见附图)
二、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商河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共同携手,欢度一个安全、欢乐、祥和和清新、环保、舒适的节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让“商河蓝”成为市民的共享福祉。
祝您新年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2025年1月26日
(济南日报·爱济南 记者:高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