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粮食初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济南明确申报审核流程
2025-04-18 17:31:06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近日,济南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结合济南实际明确申报审核流程。

粮食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稻米、玉米、小麦、大麦等原粮进(出)仓、筛选、色选、清理、烘干、分级打包用电;燕麦、荞麦、小米、高粱等谷物的净化、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花生、芝麻、食用豆类的剥壳、清理去杂、浸洗、烘干用电。
符合条件的粮食初加工企业可填写《粮食初加工用电申请表》。各区县(功能区)粮食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共同初审。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粮食初加工品种、初加工类型以及用电设备,电网企业负责确定是否具备分表计量条件以及容量比例,15个工作日内共同初审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粮食储备与产业处)。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函告当地电网企业。农业生产电价政策自发函次月1日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粮食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独立装表计量。若加工企业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同时,粮食加工企业用电设备有明显变化的,应及时提出申请,重新履行申报、审核流程。如私自变更用电设备,将取消执行粮食初加工电价,并按实际用电性质补缴电费。(济南日报·爱济南 记者: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