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济阳公安查处两起涉烟花爆竹违法案件

2026-01-04 20:47:07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责任编辑:李欢

  为切实维护岁末年初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济阳公安分局近期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两起涉烟花爆竹违法案件,收缴一批烟花爆竹,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重拳出击!济阳公安查处两起涉烟花爆竹违法案件

  近日,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回河派出所、济阳派出所对辖区开展摸排时,在济阳街道辖区沿街商铺查处一非法烟花爆竹储存点,民警联合济阳区应急局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经过细致核查,在回河街道发现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仓库,办案民警迅速锁定嫌疑人。经现场核实,该仓库非法存储一批烟花爆竹,嫌疑人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重拳出击!济阳公安查处两起涉烟花爆竹违法案件
重拳出击!济阳公安查处两起涉烟花爆竹违法案件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相关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严惩,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拳出击!济阳公安查处两起涉烟花爆竹违法案件

  济阳公安提醒:1、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2、不得通过网络平台,寄递物流等渠道交易烟花爆竹;不得在济阳区禁放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3、请大家积极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电话0531-85088300。(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陈彦杰 曹莎莎 通讯员:朱慧 郭秋莲)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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