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持续优化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噪声污染,深入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槐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槐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槐荫区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全年实施全域全时段禁放。
二、非禁止燃放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槐荫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