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师“大师”学习玄学,先后花费11万余元,结果承诺未兑现,又遇钱款难要。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济南市民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称“大师”的胡某,为学习玄学秘法、办理拜师仪式,李某在胡某的引诱下先后转账11万余元,却始终未获得任何实际服务和承诺的相关仪式,多次讨要款项未果后,李某将胡某及代收款项的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胡某以玄学拜师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系封建迷信活动,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判决胡某向李某全额返还11万余元,同时结合证据认定刘某仅为委托收款人,无需承担返还责任。法官借此案提醒,封建迷信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市民需提高警惕,远离各类以玄学、法事为幌子的高额收费骗局,遇到问题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解决。
据案情介绍,2024年7月,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自称大师的胡某,并声称可为李某进行法事,随后又提出可通过线上传授玄学秘法、帮助李某“拜师”并提供一系列培训和仪式。胡某多次以拜师培训为名要求李某支付高额费用。在胡某的不断引诱和虚构事实下,李某先后向胡某、刘某支付11万余元。然而,胡某、刘某在收取款项后,并未提供任何实际有效的服务,也未兑现所谓的拜师法事等承诺。李某多次询问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刘某返还李某已支付的11万余元。胡某辩称李某所称与事实不符,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的服务合同没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刘某辩称本人收款系胡某委托,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认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胡某以“拜师、术数”学习、提升能量为由多次要求李某向其转账,该行为实质为封建迷信活动,不具有科学性,且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序良俗,此类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李某的诉讼请求,胡某应向李某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共计11万余元。关于刘某应负责任问题。刘某使用其名下支付账户收取李某转账,但根据其提交的交易明细,收到转账后刘某即在短期内将所得款项全额交付给胡某,刘某系受胡某委托的收款人,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要求刘某共同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胡某向李某返还11万余元。
法官表示,任何民事活动均须尊重社会公德,坚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为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以“做法事”“拜师修仙”等形式提供所谓的玄学服务,此类行为不仅违背科学精神,更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不受法律保护。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应通过积极沟通、心理咨询等合法正当途径解决,对于打着“法事”“玄学培训”“拜师修仙”等旗号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公众要保持高度警惕,认清其利用民众心理需求实施欺诈的本质,切勿相信封建迷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