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济南市国资委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实物资产出租设置更加具体、清晰的量化标准,明确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等,原则上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且应进行评估;鼓励市属企业利用闲置资产提供创新创业空间。
实物资产出租是市属企业资产运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进一步盘活存量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办法》所称的“实物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含地下建构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机器设备等。该政策的出台,旨在依法规范市属企业实物资产出租行为,进一步优化监管事项,推动企业落实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办法》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和操作性强的管理举措,加强出租的全周期管理,促进管理规范化与透明化,强化风险防控与合规性,提升资产使用效率与经济效益。
为加强出租管理,《办法》提出,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应践行出租效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国有标准化厂房或楼宇园区作为试点,提供创新创业空间。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合同单次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年租金参照年度CPI指数的变动适当调整。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原因需要延长租期的,由企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原则上不得允许承租人转租实物资产,并在租赁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因企业发展需要或资产特性确需转租的,须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行为原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严禁以各种形式直接套取中间差价、不进行经营的转租行为。市国资委将加强出租管理的数智化监管,探索纳入市国资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实时监测。
就招租方式而言,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单次招租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单次招租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次招租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产、单次招租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机器设备,这类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进行公开招租。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实物资产出租,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自行组织公开招租。招租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采取拆分招租面积、化整为零、故意降低租金底价等方式规避管理。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资产租赁为主业的企业对外从事的资产租赁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房产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属国企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资产租赁,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办法》给予了市属企业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市属国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盘活资产提升资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