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世欠款15万元,法院:继承人放弃继承仍需担责

2026-03-04 16:15:29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新黄河记者:李震

责任编辑:田艳敏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孙某生前向李某借款15万元未还,孙某去世后,其配偶王甲、儿子王乙虽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但槐荫法院依法认定二人仍负有遗产管理责任,判决其在管理孙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据案情介绍,王甲与孙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乙。2020年至2022年期间,孙某多次向李某进行借款,共计15万元,后李某多次向孙某催要借款,孙某未还款。2025年6月,孙某去世。孙某之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且除王甲、王乙以外,孙某并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李某将王甲、王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在继承孙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孙某所欠李某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王甲、王乙共同辩称,两人已于2025年8月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对于孙某任何遗产的继承,并不愿意偿还孙某的欠款,故对孙某的债务不应该负清偿责任;关于孙某名下的房产,系孙某与王甲的夫妻共同财产,王甲持有一半的份额,不应该作为孙某遗产进行处置。

  槐荫法院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与李某之间存在15万元的借贷关系。孙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李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孙某逾期未还款,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李某主张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现有证据,孙某去世时遗留的房产、银行存款、与案外人张某的债权,上述财产均系孙某与王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部分财产系属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孙某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虽然王甲、王乙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孙某的遗产,但其作为孙某的法定继承人,对孙某的遗产状况比较熟知,是最适合的遗产代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并在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甲、王乙在管理被继承人孙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但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会“人死债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两被告均明确作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故二人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被继承人孙某的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对遗产不管不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法定继承人明确作出声明放弃继承权,但并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法定遗产管理主体,因此仍需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妥善保管、清理遗产并在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新黄河记者:李震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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