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倒卖车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在2023年5月至案发期间,通过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规避禁令、代买高铁票、飞机票并加价收费,累计倒卖车票票面金额达20余万元,两人非法获利共计近10万元。
法院以倒卖车票罪判处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3万元;判处苏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两个被告人合计被处罚金38万元。
案发:一次检票环节的异常牵出倒票团伙
该案的侦破源于一次常规的铁路客运查验。
一名已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的失信人员在尝试乘坐高铁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其购票方式存在异常。铁路公安机关随即介入调查,并由此锁定了一个专门从事非法代买车票的犯罪团伙。
经查,2023年5月,苏某乙入股一家旅游公司,该公司实际业务为帮助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加价购买高铁、飞机票。由于短期内收到大量订单,该团伙随后成立新公司扩大规模,苏某甲也加入其中。团伙成员通过互联网投放广告吸引失信人员联系客服,利用购票软件系统漏洞为其购买受限车票,并按票面金额收取不等的手续费。
数据:获利近10万,远超刑事追诉标准
法院审理认定,在短短数月内,该团伙累计倒卖车票票面金额达20余万元,苏某甲、苏某乙二人非法获利共计近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倒卖车票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即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票面金额已达追诉标准的40倍,非法获利金额已达追诉标准的50倍。
判决:被罚38万,从经济上予以重惩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从量刑结果看,两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同时,合计被处罚金38万元。这一罚金数额远超其非法获利的近10万元,体现了法院在刑事打击之外,从经济层面剥夺犯罪所得、加大惩处力度的司法导向。
警示:失信人员规避限制亦面临法律风险
法官在判决后指出,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应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有出行需求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解除单次限制。通过非法途径规避限制,不仅可能导致自身被采取更严厉的惩戒措施,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铁路公安机关也表示,将继续加大对倒卖车票、扰乱售票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和铁路运输秩序。广大群众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及时向铁路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