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规征民意:拟解决“有路无灯”等难题

2026-03-21 07:18:45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卢震

责任编辑:田艳敏
济南新规征民意:拟解决“有路无灯”等难题

  近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20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五条,在保持原《办法》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好用”的原则,梳理了实际工作中较为突出的诸如已投入运行但移交不及时;管理事项界定不明确等问题,对章节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

  明确职责边界,厘清部门职责,解决“该谁管”的问题。《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负责城市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检查、更新和维护等工作部门单位及职责。建立城市照明工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强化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城乡交通运输等涉及照明管理工作的部门间协同高效。明确了隧道、河道、公园、公共停车场、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等区域,由其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负责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更新和维护,解决了此类区域的建管盲区。

  以“链式思维”构建规划、建设、维护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在规划环节,《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市级专项规划基础上,区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区域城市照明专项规划、重要节点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使照明规划更具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能凸显区域特色。在建设环节,明确了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等部门在编制其行业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将城市道路照明建设内容列入其中,并向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报送,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统筹管理及汇总调度。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可以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照明专业设计方案,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在维护环节,明确了各区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建立完善城市功能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并逐步纳入全市城市功能照明智能监管平台,做到数据同步更新。实现城市照明管理“一张网”的智能化监控与管理。

  筑牢安全防线,强化应急处突与网络运维保障。《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照明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紧急情况下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明确了城市照明控制系统的运维单位应具备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

  以“兜底管理”理念解决“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等难点痛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配套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道路所在区县政府逐步配套完善。明确了移交管理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负责设施维护的单位组织日常维护与更新。产权不明晰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设施属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维护与更新。规范了照明设施移交的条件与程序,明确了办结时限。

  与时俱进,增设多功能灯杆和光污染防治相关内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建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根据需要逐步设置多功能灯杆。在已有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搭载交通指示、安全监控、通信网络、信息监测等设备的,不得影响设施安全和照明功能,并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实施。明确了做好光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要求。

  明确法律责任条款,提升依法行政严管效能。《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违法情形及追责条款。特别是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以及照明设施移交的条件、程序、办结时限等实际工作中常见的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了适用办法条款明确。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管理理念,高度关注人民夜间出行安全。对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未按规定设置临时照明,影响正常城市照明进而危及市民出行安全的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了适用办法条款明确。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卢震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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