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经理虚假考勤、长期缺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获法院支持

2026-04-30 15:01:09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李震

责任编辑:张晓琳

  身为部门经理,本应带头遵守考勤制度,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代打卡、长期无故缺勤。4月30日,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苏某因长期利用职务之便虚假考勤、擅自缺勤,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诉求赔偿金,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提醒,劳动者应恪守诚信敬业准则、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合法规章制度,即便身居管理岗位,职务权限也不能成为违纪“挡箭牌”,企业对严重违纪劳动者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据了解,苏某与某软件公司的劳动关系始于2013年5月,双方先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5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起,苏某被任命为部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运营、人事、行政、招投标及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直接承担考勤管理相关职责。该软件公司已制定完善的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对上下班时间、签到方式、伪造出勤记录的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而苏某的工作日志中,亦有参与考勤制度培训、跟进考勤制度落实的相关记录。

  2023年5月,该软件公司经查实,苏某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长期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行政人事专员穆某代为打卡,存在持续性考勤造假行为;自2022年4月起,苏某更是长期无故缺勤,还多次以外出办理公事为由处理个人事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多项规章制度,且在公司内部造成恶劣影响。据此,该软件公司向苏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苏某对公司决定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软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该案主审法官朱琳经审理认为,苏某作为负责人事、行政工作的部门经理,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认知程度应明显高于普通劳动者,考勤管理本身就是其岗位职责范围。结合某软件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明确确认苏某存在代打卡、长期考勤造假及无故缺勤的事实,公司据此认定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故判决驳回苏某关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恪守诚信、敬业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这是劳动关系存续的底线。苏某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敬业”的要求相悖,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时,该案也明确了企业用工管理的法律边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当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法院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明确劳动者即便身居管理岗位,其职务与权限也不能成为违纪违规的“挡箭牌”,此举既维护了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也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依法履约、诚信履职的意识,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作者:李震

责任编辑:张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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