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收取“好处费”,或者在业务往来中“吃回扣”,帮助他人谋取利益,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房企销售经理赵某利用分管楼盘车位销售的职务便利,为合作公司批量收购车位提供帮助,私下收受对方给付的高额好处费共计170余万元,还将赃款分给其他相关人员,违法行为败露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槐荫法院审理认定,赵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赃款等从轻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广大从业者,私企职工利用职权收受好处费、吃回扣同样属于刑事犯罪,务必严守法律底线与职业操守。
据案情介绍,赵某为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负责某楼盘项目车位销售。2018年9月,某置业公司联系到赵某,希望在赵某的帮助下,将全部车位买下,以便于后续置业公司加价出售或出租牟利,置业公司承诺按每个车位5000元的标准,向赵某支付“好处费”,赵某同意。后在赵某的帮助下,置业公司累计收购该楼盘300余个车位,赵某从中收取好处费170余万元。赵某还将收取的好处费分送给公司领导与其他利益链条同事。此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有些人认为“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专利”,私企员工收点“好处费”不算犯罪,但这一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全面接轨,体现了法律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法官提醒,私企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高额“好处费”或“吃回扣”,绝非个人行为小节,而是从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维度均受到法律严格约束的违法行为。对内,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有损企业形象和口碑;对外,妨害了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正常竞争,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与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网,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