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红于几年前相识,很快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甚笃,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2023年,两人因性格差异及各种矛盾分手。分手后,小明将小红诉至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要求小红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小明主张的款项为2022年1月份之前的两笔借款。随后,小红又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小明偿还借款11万元,而小红主张的款项发生在2022年3月份之后。
情侣透支信用卡套现起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明和小红在恋爱期间先后多次发生过款项往来。关于转账的用途,双方各执一词。小明说转款给小红是因为小红购买大额消费品,经济周转不开,小明被迫通过透支信用卡的方式给小红转钱。小红却说因为小明欠了信用卡和很多外账,又没有收入来源,小红不得不透支信用卡额度转账给小明还款。
2022年1月,小红给小明出具了一份借款4万元的欠条,加上之前小红买车时的借款5万元,共计9万元。小明主张两笔款项都是借款,小红不认可。因为2022年3月,小明与小红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从2022年3月份起双方互相不欠对方转账的钱。
签订协议后至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的一年内,小红先后转账给小明11万元,小明则转账给小红40余万元。在这一年期间,小红和小明的微信聊天记录多次提及,小红让小明从小红个人信用卡中套取款项,小明提现后转账给小红,小红又转账给小明。这类款项往来多达数十笔,往来节奏较为频繁,资金在小红与小明之间反复倒手。
小明和小红分手后,都认为对方欠自己款项,产生了矛盾,争执无果便提起了诉讼。昔日的情侣变成了审判席上的原被告。
这笔“糊涂账”应该谁还谁?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合意是否形成、款项是否交付、本金数额、利息约定等多个方面,其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小红和小明二人大量款项往来都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小红多次通过小明套取信用卡额度,由小明转账给小红,小红在收到款项后再转账给小明,小红和小明之间通过套取信用卡款项循环转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因款项是从小红信用卡套取后转账给小明,小明再次转账给小红,实际为小红的款项,小红无需还给小明。
关于小明的本诉诉求。小明与小红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以确认。小红虽然出具过借条,但双方签字的协议中明确载明“从2022年3月份起双方互相不欠对方转账的钱”,该内容应当视为小红和小明对之前双方之间款项往来的结算。小明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均发生在2022年3月份之前,小明在签订协议书后又以之前的欠条向小红主张权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小红的反诉诉求。根据小明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自2022年3月份之后,小明转账给小红的款项存在小明套取小红信用卡转账给小红的情形,该种行为为无效行为,因该类型的款项实际为小红的款项,小红无需还。结合小明的微信转账记录和小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小明转账给小红的款项数额高于小红转账给小明的款项,小明和小红均无法明确每一笔款项的用途,且存在套取信用卡款项后多次流转的情形。小红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小红要求小明偿还款项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明本诉部分的诉讼请求;驳回小红反诉部分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情感归情感、借贷归借贷
恋爱关系兼具情感属性与社会属性,其存续期间及终止后所产生的经济往来,常因性质认定不清而引发纠纷。从司法实践观察,此类纠纷的实质在于如何在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寻求平衡,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中“合意”要件在特殊社会关系语境下如何解释与适用的考验。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恋爱关系中的款项给付,应当区分为借贷、一般性赠与及附条件赠与三种基本类型。借贷以明确的还款合意为成立前提,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节日或日常消费性支出,通常被认定为表达情感的一般性赠与,一经完成即不可撤销,法律对此予以尊重,不将其纳入债务清偿体系。此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可酌情请求返还。这一区分规则,既维护了借贷关系中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求,又保护了恋爱表达中情感交往的纯粹性,避免了将一切经济往来均异化为可追索的债权。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当事人在恋爱过程中形成了“投入即应回报”的错误认知,将情感互动等同于经济交易。这种认知偏差不仅模糊了借贷与赠与的法律边界,也导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往往以倒推逻辑将所有给付均主张为借款,从而加重了司法审查的负担。法律对此的回应是:回归“合意”这一核心要件,严格分配举证责任——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必须就借贷合意的存在承担举证义务;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推定借款成立。此举意在防止恋爱关系异化为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避免情感表达因事后清算而被过度工具化。
从纠纷预防的角度看,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尤其涉及大额资金给付时,当事人应当养成基本的证据意识。通过书面借据、转账备注、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借贷合意,既是对自身权益的合理保护,也有助于减少分手后的司法举证困难。此种行为不宜被简单标签化为“算计”或“不信任”,而应视为理性主体在亲密关系中对法律风险的合理管理。法院在个案裁判中亦应传递“让爱情归爱情,法律归法律”的价值导向,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亲密关系中的财产边界。
爱情从来不是一笔糊涂账。法律不会为每一次心软都贴上“借款”的标签,也不会让每一份付出都沦为“赠与”的遗憾。那些饱含爱意的“520”与“1314”,是心动的印记而非债务的凭证;那些因困难而伸出的援手,若曾明确约定偿还,便应受到借贷规则的守护;那些以大额财物承载的婚姻憧憬,若最终未能走进殿堂,法律亦会酌情为你点亮返款的归途。
爱情无须也无从以金钱量化,但法律却须为每一笔往来划定清晰坐标——让情感归情感、借贷归借贷,方能使亲密关系中的财产账目清明,亦使分手后的权益救济有章可循。承办法官提醒,让借贷留下借条,让赠与止于额度,让大额附上条件,让转款留下备注。让清醒与深情并肩同行,让每一笔往来都有迹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