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口角演变为互殴,索赔1.9万元仅获赔7800余元,法院:过失相抵

2026-05-25 16:55:27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新黄河记者:李震

责任编辑:张晓琳

  生活中邻里、人际间的琐碎摩擦在所难免,但若一时冲动拳脚相向,只会让小事酿成纠纷、自担法律后果。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两名当事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互殴,双双受轻微伤且均被行政处罚,原告索赔1.9余万元全额损失。法院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认定双方过错均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半数合理损失共计7800余元。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冲动之举,更不纵容暴力维权,任何逾越理性底线的过激行为,都将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据案情介绍,2025年7月,徐某与薛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殴打,二人均因此受伤,后经鉴定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当日,徐某前往医院就诊,后住院治疗。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徐某与薛某均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徐某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费用合计1.9万余元。

  薛某辩称,本次互殴纠纷中,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应依据实际损失和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合理计算。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徐某与薛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徐某、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理智、妥善处理纠纷,双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处理问题,均存在过错。综合公安机关对双方的处罚结果及双方陈述,认定徐某、薛某对本次纠纷各承担50%的责任。最终,槐荫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对徐某主张的合法有据的费用,结合双方实际过错比例(50%)进行计算,判决薛某向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7800余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邻里、亲友、陌生人都可能因琐事产生摩擦,但部分人遇事冲动,未能理性处置矛盾,继而引发互殴冲突,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甚至衍生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须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而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则进一步明确: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规则的实质,是依据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公平分配责任,防止任何一方因自身过错而获益。

  法官表示,互殴纠纷中,双方互为侵权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往往是双方不法行为共同作用的产物。因此,确定赔偿责任时,不能仅看单方损失,而应综合纠纷起因、冲突升级过程、暴力程度、实际损害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等因素,对双方过错比例作出评价。本案中,徐某与薛某本是琐事口角,却均未理性克制或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反而主动选择互殴,直接导致对方轻微伤。公安机关对二人处以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印证了双方在冲突中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基本相当。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判令薛某仅就徐某合法合理损失的半数进行赔偿,恰是严格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结果——让徐某自行承受自身过错对应的那一半损失,薛某也只负责其过错对应的赔偿份额,从而实现过错与责任相称、损害与赔偿相衡。

  法官提醒,以暴制暴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自己从受害者滑向侵权人,最终既要受行政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更可能让自身损失无法全部获得填补。健康权固然受法律保护,但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自身行为合法正当。遇事冷静克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理性方式化解矛盾,才是守护自身权益的真正正道。

作者:新黄河记者:李震

责任编辑:张晓琳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