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食品公司因产业调整,将签约工作地为商河的员工陈某跨省调岗至安徽厂区,承诺薪资岗位不变并统一安排交通。陈某因家庭生活均在本地拒绝调岗,双方协商无果后劳动关系解除,陈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新黄河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认定企业跨省调岗超出劳动者签约预期、加重履约负担,不属于员工主动离职,最终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法官提醒,企业用工自主权有限度,跨省远距离调岗需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
据案情介绍,陈某系山东某食品公司员工,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山东省商河县,同时条款注明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合理调整。后续因产业结构调整、消防检验整改等多重原因,该食品公司关停商河本地全部生产业务,陈某原有工作岗位被撤销。
为妥善安置在岗员工,该公司发布正式调岗通知,计划将陈某等本地在职员工统一调往安徽厂区工作,同时承诺员工原有工作岗位、基本工资标准保持不变,通勤交通由公司统一统筹安排。面对跨省调岗安排,陈某以家人居住、房产、子女就学均在商河本地为由提出拒绝,认为跨省数百公里工作,会严重打乱个人及家庭正常生活,大幅增加履约生活成本。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厂区停产后,陈某未前往安徽新岗位报到。
此后,陈某通过劳动仲裁、司法诉讼途径维权,主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而涉事食品公司辩称,本次调岗是因企业经营、厂区整改的客观需求,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陈某拒不服从调岗安排、擅自不到岗,属于主动离职,无权索要相关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商河县,陈某入职时并无跨省远距离调岗的心理预期。企业单方安排数百公里跨省调岗,已然超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大幅加重了劳动者的生活成本与履约负担。陈某并非无故拒绝调岗、主动离职,而是因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有劳动条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同时,法院表示,本案中公司并未直接作出辞退员工的决定,不符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条件,因此对陈某的赔偿金诉求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令该食品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
据承办法官介绍,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必备条款,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居住生活、家庭照料、子女教育、通勤成本等核心权益,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随意变更。企业因经营调整、产能外迁提出调岗无可厚非,但用工自主权必须坚守合理、必要底线,不能无限扩张。
法官称,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企业调岗是否合理,主要考量四大维度:一是调岗基于真实经营需求,无恶意针对劳动者的情形;二是新岗位与原岗位基本匹配,无侮辱、歧视性调整;三是薪资、福利待遇基本持平,无恶意降薪;四是通勤、生活负担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远距离跨省跨市调岗需配套完善保障政策。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规定,劳动者起诉主张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法院经审理查明符合经济补偿支付条件的,可直接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无需劳动者另行诉讼,能够一次性化解纠纷,高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