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济南市气象局获悉,《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版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围绕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了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对适用范围与灾害种类进行明确界定
《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所称气象灾害,涵盖暴雨、暴雪、大风、台风、沙尘暴、高温、低温、寒潮、雷电、冰雹、连阴雨、龙卷风、大雾、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霜冻、结(积)冰等造成的天气、气候灾害,以及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
在工作原则方面,《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细化职责分工,构建联防联控体系
《条例》对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完善防御设施建设,将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按职责分工做好雷电、洪涝、积涝等防御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民政、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此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宣传培训、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信息传递、宣传动员、应急演练等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与周边地区加强协同协作,推动建立跨区域联防联动机制。
预防为先,多项硬核措施织密安全网
在预防方面,《条例》提出了多项硬核举措——
建立气象风险保险保障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提供适合本地特点的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减轻灾害损失。办理保险理赔需要气象灾害证明材料的,气象主管机构应无偿提供。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市、区县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内建设项目原则上共享论证成果,不再单独组织。涉及安全的重点工程确需单独论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论证结论应纳入规划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实行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市、区县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建筑特性、行业特点、人员密集程度、单位规模等因素,将易受气象灾害影响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确定为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强化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应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应急工作方案,主动获取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调整活动方案、计划,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加强监测预警预报,打通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
《条例》对气象监测站网建设作出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建设,整合完善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统筹机制。在人口密集区、农作物主产区、产业聚集区以及气象灾害风险区、监测站点稀疏区,相关部门应增设监测站点,根据需要建设移动监测设施。监测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监测的气温、气压、湿度、降水、风向风速、能见度等信息应纳入监测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在信息发布方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按照职责统一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更新或解除,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为打通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条例》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利用微信、短信、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其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的指导。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红色预警民生保障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机制,并将气象灾害应对处置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当大风、台风、暴雨、暴雪、结(积)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应立即采取以下防灾避险措施: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等按政府规定采取停课等措施,对已到校的学生在做好安全防护后灵活安排教学活动;用人单位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城市轨道交通、公交等运营单位适时调整、暂停或取消班次,妥善安置滞留乘客;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采取临时停工、停产、停业等措施。
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制度刚性执行
《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未按防御方案或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不及时提供防御所需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信息,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条例》修订,系统完善了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的制度设计,为提升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济南市气象防灾减灾领域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济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