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骑电动自行车摔伤向物业索赔,因没戴头盔被认定疏于防护,最终担主责

2026-09-07 14:01:06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新黄河记者:李震

责任编辑:刘克

  业主在小区内骑行电动自行车途经减速带时不慎摔伤,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遂起诉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用。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担责?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转弯不减速等,存在主要过错,物业公司因设施隐患、照明不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官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排查小区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小区居民骑行出行时,也需留意路况、减速慢行,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案情显示,2026年1月,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临近小区门口时摔伤,赵某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赵某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小区道路及设施设置不合理,车行道照明不足,无法看清地面,物业未尽到服务管理职责,因此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用。物业公司辩称,赵某摔伤系自身原因导致,与物业公司无关。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其在小区内设置的减速设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事发路段灯光昏暗,导致赵某在骑车经过时被减速带边缘截停摔伤,物业存在一定过错。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身安全和周围环境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赵某作为该小区的居民,长期在此居住生活,对该小区环境应是熟知的,且其骑车时未佩戴头盔,转弯时未减速,故其对本次事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赵某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赵某支付部分合理医疗费用,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因小区内通行设施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物业公司与业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的轻重。

  从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维修、养护、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减速带本身属于维护小区通行安全的设施,但其设置应当合理、醒目,周边环境也应当满足基本的安全通行条件。本案中,物业公司设置的减速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事发路段照明昏暗,未能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亦未及时排查整改,可以认定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管理维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从业主自身注意义务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在案涉小区居住,对小区道路状况应当较为熟悉,骑行时更应留意路况、减速慢行。但其在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转弯时未充分减速,疏于对自身安全的防护和注意,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主要原因力,应相应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排查小区公共道路、照明、安防等共有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业主通行安全。广大业主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守通行规范,留意路况变化,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作者:新黄河记者:李震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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