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邮政储蓄银行信贷员参与公司经营挪用公款200万 获刑6年

山东聊城中级法院5月8日发布刑事裁定书称,阳谷县邮政储蓄银行信贷员仇涛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00万元,用于其参与经营的阳谷凯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获刑6年,并要退赔原单位人民币逾159万元。对此,仇涛不服提出上述,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仇涛,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大专文化,阳谷县邮政储蓄银行信贷员,住阳谷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山东省阳谷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仇涛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6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仇涛具有以下犯罪情节:
一、无异议犯罪情节
2012年6月份,仇涛利用职务便利,在给张先孟等4人的联保小组办理贷款过程中,私自留下该小组贷款申请联保协议等贷款手续一宗。后仇涛利用该宗贷款手续套取公款共计32万元;2011年8月,仇涛在给雷吉喜等3人组成的联保小组办理贷款过程中,谎称该笔贷款没有通过审批,截留三人贷款共计24万元(每人8万元),并按时还清贷款。2012年7月份,仇涛再次伪造雷吉喜、雷吉全、雷玉辉的贷款手续套取贷款24万元(每人8万元);2012年7月份,仇涛在给葛庆彪、张志辉、张风格组成的联保小组办理贷款过程中,在葛庆彪、张志辉、张风格的贷款均已通过审批发放的情况下,谎称张志辉和张风格的贷款没有通过审批,截留二人贷款共计16万元(每人8万元)。并将上述所涉及的贷款用于其参与经营阳谷凯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
二、提出异议犯罪情节
仇涛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别于2011年6月份、2012年2月份、2013年1月份,以宋义民、孔庆臣、孔庆柱、段其刚、邢道长的名义编造经营项目和贷款用途,每次套取贷款40万元。其中2011年6月份、2012年2月份的贷款按时归还(注:此为第1笔挪用事实);2012年12月份,仇涛在给王某1、王某2、贾福鹏的联保小组办理贷款过程中,将发放给王某1和王某2的贷款共计16万元截留(注:此为第5笔挪用事实);2013年1月份,仇涛在给吕某1、吕某2、布某1、布某2组成的联保小组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吕某1、吕某2、布某1、布某2的贷款已经通过审批发放,谎称四人贷款没有通过,截留贷款共计32万元(注:此为第6笔挪用事实);2013年3月份,仇涛以张佃国、张佃友、董敬兵、董风军、张利彬的名义编造经营项目和贷款用途,套取贷款共计40万元(注:此为第7笔挪用事实),后仇涛将上述贷款均用于其参与经营的阳谷凯歌新能源有限公司。
综上,被告人仇涛挪用公款数额为200万元,至案发时已归还贷款406684.27元,剩余1593315.73元至今未还。山东阳谷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涛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具有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2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仇涛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人民币1593315.73元。
此判决宣判后,仇涛不服,认为对其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提出部分犯罪中的贷款均系其从贷款人手中借的,该部分贷款数额应从挪用总额中扣除,并以此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山东聊城中院对照一审判决相关问题进行质证,并最终查明确认,做出以下回复:
1.关于本案的定性。经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持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股份,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独资企业,属于国有公司;上诉人仇涛作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信贷员,从事贷款的办理业务,系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根据有关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2.关于第1笔和第7笔挪用的事实。经查,在案证据两组贷款人的证言均证实,其几人均没有贷款的意思,为了帮仇涛完成任务才同意以其名义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并按照仇涛的要求在相关贷款手续上签了字,存折一直由仇涛保管,至于贷款是否发放以及何时发放的均不清楚,直到收到银行催收短信才知道仇涛还不上钱了,该两组贷款人证言与上诉人仇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仇涛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手续并直接取款的事实。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第1、7笔贷款系其从贷款人手中借的,该部分贷款数额应从挪用总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第5笔挪用的事实。经查,在案证据证人证言证实,其二人同贾福鹏共同联保贷款,后来仇涛告知贾福鹏的贷款办下来了,其二人的贷款未通过审批,后来接到银行的催收通知才知道贷款已通过审批;上诉人仇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经过王文刚的同意使用了王某1和王某2的贷款;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贷款人王某1、王某2对仇涛使用其二人的贷款不知情的事实。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笔贷款系其从贷款人手中借的,该部分贷款数额应从挪用总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第6笔挪用的事实。经查,在案证据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为贷款给吕某1用找到仇涛,仇涛说贷款未获审批,后收到银行催收短信才知道贷款已经办下来了;上诉人仇涛的供述证实是经吕某1同意后才使用了吕某2、布某1、布某2的贷款,上述三人在场未反对;上述证据关于吕某2、布某1、布某2是否知情的内容不一致,但四位贷款人的证言内容一致且相互印证,仇涛的证言无证据支持且与常理不符,不予认定。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笔贷款系其从贷款人手中借的,该部分贷款数额应从挪用总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山东聊城中院认为,上诉人仇涛身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标题:阳谷县邮政储蓄银行信贷员参与公司经营挪用公款200万 获刑6年
值班主任:田艳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