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完善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2021-07-22 17:57:33 来源:海报新闻客户端
责任编辑:颜甲

  7月22日,山东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等介绍上半年省属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早在2017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中就明确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2018年底,省国资委代省政府办公厅拟定了《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225号)文件出台后,省国资委加强指导,积极推进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2020年,我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出台完善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意见,指导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全面实行股权激励。

  山东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处长曾繁领介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部署安排,为着力深化省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省国资委在总结股权激励实践操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出台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意见》,《意见》是对我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具箱”和“政策包”的又一次上新和升级,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合理设定业绩,把好授权行权的“进出口”。由“严进严出”转变为“宽进严出”,部分企业反映,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既要回头检查历史上是否有漂亮的成绩单,又要求公司未来的业绩必须实现节节高。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和新冠疫情影响,省属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大起伏,在此形势下再做上述业绩要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难度。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要求, 《意见》优化了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时的业绩门槛,明确了“宽进严出”的实施原则,即实施股权激励的决定条件是上市公司未来的高质量发展,不再将历史业绩水平作为实施激励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结合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合理确定授予业绩;同时督促企业科学合理设置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的行权业绩目标,且进一步严格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机制,通过“严考核”落实“硬兑现”。

  加大激励力度,打破实际收益的“天花板”。按照以往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实际收益水平不得超过授予时其薪酬总水平40%,即激励对象行权后,公司需对其所获的实际收益进行封顶控制。部分企业反映,由于受到激励额度封顶限制,导致公司效益水平的提升以及资本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不能完全反映到激励对象的收益水平上, 在一定程度滋生了对公司发展最有影响力的核心人员“小富即安”的保守心理,也影响了企业实施激励的积极性。鉴于上述情况,《意见》坚持强化正向激励的原则,明确激励对象在完成公司业绩及个人考核达标后,行权时不再设置激励收益的调控上限,即实际获得的收益完全归属个人,既有效激发了企业关键人才干事创业的潜力,最大限度的调动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也促使企业进一步吸引和留住核心关键人才,在人才竞争中掌握更高的主动性和话语权。

  允许预留权益,锻造聚才引才的“强磁场”。秉着稳妥推进、审慎起步的原则,在早期推动股权激励时,企业一般没有设置预留权益,且按规定每期股权激励权益授予间隔为两年,导致在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落地后,不免出现新引进的管理技术骨干薪酬水平不平衡现象,不利于企业招才引才。对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企业可以为拟市场化选聘人员规范设置预留,但预留权益数量不得超过该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且要说明预留原因及预留权益管理规定。预留权益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原则上不重复授予本期计划已获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授予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支持科创板股权激励,促进科技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加速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加大省属企业科技创新激励力度,《意见》明确要积极培育指导省属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可适当提高股权激励授予权益的数量,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可由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放宽至不超过20%;适当放宽激励标准,允许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延长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及解锁期的,还可以适当降低授予价格。

责任编辑: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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