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增30元

2022-09-09 07:42:12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

作者:张春晓

责任编辑:李欢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全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2年我省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平均不低于350元。居民大病保险仍按原标准筹资。

  《通知》提出,省级财政按规定对各市进行补助,市、县(市、区)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受户籍限制政策。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实施困难群众参保分类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给予定额资助。从2022年秋季新学期入学起,取消在校学生一次性趸缴在校期间个人缴费政策,统一按自然年度缴费及享受待遇。

  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效能,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市可通过适度提高居民住院支付比例或降低乙类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个人负担水平,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建立完善门诊保障机制,2022年底前全面建立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和认定标准。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通知》明确,巩固国家集采、省级集采、省际联采药品耗材落地成效,开展全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医用耗材集采工作,牵头实施中药饮片省际联盟采购。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18类以上。持续实施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全面推进集采中选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提升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我省将加快推进省、市、县、乡、村五级医保经办和缴费服务体系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医保工作站(点)乡镇(街道)全覆盖。同时,结合地方实际,积极稳妥向村(社区)、“两定”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学校等延伸,努力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全面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就近办、帮代办等服务模式,大力推行政策咨询“一键通”“一表清”“问不倒”等服务方式。建设全省医保短信服务平台,推行“一条短信”工作法,及时向群众推送医保服务信息,逐步实现群众可在线咨询。加强医保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进落实首问负责、容缺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制度,实现县级以上医保服务大厅标准化管理全覆盖。

  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通知》要求,在已实现医保税务线下“一厅联办”的基础上,借助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爱山东App、爱山东青e办等渠道,实现参保人登记、缴费功能线上“一窗通办”。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和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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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至160元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增长幅度为6.67%,直接惠及全省1600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按照国家制度设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从我省情况看,这两部分待遇呈现“双增长”的趋势。一方面,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自2009年建立制度以来,我省已先后9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部分市、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我省建立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政策,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另一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不断提升。我省采取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开展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等措施,鼓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着力提高个人账户基金收益水平,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自身的养老保障水平。

作者:张春晓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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