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长城是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修筑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现存有准确遗迹可考、年代最早的长城。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齐长城保护工作,齐长城总体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齐长城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齐延安说。
“针对齐长城线长面广,跨多个行政区域,位于行政区划边界的点段较多的情况,《条例》规定齐长城位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齐长城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说。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对认为属于齐长城的点段,依法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应当根据齐长城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齐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档案和齐长城资源数据库,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等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齐长城巡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齐长城的巡查、看护。
《条例》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掩埋、穿越、迁移齐长城。工程建设涉及到齐长城的,应当绕过齐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齐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齐长城。在齐长城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齐长城保护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齐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建设危害齐长城安全、破坏齐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明确了禁止在齐长城上从事的活动,包括取土、取石、取砖、开沟、挖渠;种植、养殖、放牧;攀岩、刻划、涂污、野营、野炊;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架设、安装与齐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齐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齐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齐长城点段举行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明确了禁止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包括在齐长城保护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开山、开矿、采石、挖砂、建造坟墓或者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齐长城保护规划,编制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保护规划,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发挥其保护传承、科学研究、文化教育、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功能。
“《条例》还提出,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齐长城保护动态监测制度,使用遥感卫星、无人机、信息平台等技术和手段,对齐长城及其相关设施、周边环境进行动态监测。”王仲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