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试行定点医药机构信用评分,连续两年D、D-级解除服务协议

2023-01-14 07:26:57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新黄河记者:赵璐

责任编辑:鞠月芹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医保信用评级实行等级制管理,细分为A+至D-7个信用等级,对D、D-级实行重点监管。

  医保信用评级实行等级制管理,共设7个信用等级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级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按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从协议履行、基金使用、医药服务、行业规范等方面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信用评级。

  办法指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级实行等级制管理,从高至低分为A+、A、B、C、C-、D、D-7个信用等级。

  医保信用评级基本分值1000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医保信用评级根据赋分标准,采用基准分递增(减)、标杆最优、实际值中优等方法打分。

  评价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安排或政策调整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对下一评价周期的评价指标予以调整。

  同一案件或一次检查中,定点医药机构有多次同一评价指标扣分情形的,按一次(例)行为予以扣分,有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扣分分值累计计算。

  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降低日常现场检查频次

  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评定信用等级情况,按照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与履约考核、监督检查等相结合。

  对评为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年度医保质量保证金按照协议履约考核结果支付;降低日常现场检查频次,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部署等进行监督检查外,不另行对其开展检查;连续两年评定为A+的,第二个评定为A+的年度可免于现场检查;通过医疗保障官方网站等公开平台或其他媒体进行宣传表扬;医保评比表彰等予以适当倾斜;其他鼓励性措施。

  对评为A、B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年度医保质量保证金A级按照协议履约考核结果支付,B级以协议履约考核扣除金额为基数加扣5%;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对评为A+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降低日常现场检查频次,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外,不另行对其开展现场检查;连续两年评定为A+的,第二个评定为A+的年度可免于现场检查;通过医疗保障官方网站等公开平台或其他媒体进行宣传表扬;医保评比表彰等予以适当倾斜;其他鼓励性措施。

  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评为D级

  对评为C、C-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年度医保质量保证金以协议履约考核扣除金额为基数C级加扣10%、C-级加扣15%;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对评为D、D-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年度医保质量保证金以协议履约考核扣除金额为基数D级加扣20%、D-级加扣25%;对于年度清算超出总额控制部分不予分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人员身份核验管理;由经办机构暂停医保服务协议,连续两年被评为D、D-级的,解除服务协议。

  对评为D、D-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强化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身份核验管理;若同一连锁药店旗下占比10%的分店信用等级为D、D-级,则针对品牌下所有分店进行限期自查整改。

  定点医药机构在信用等级评定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在该评定年度内直接评定为D级。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重点监管制度,结合每年信用评价结果和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需要,对D级、D-级定点医药机构实行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

作者:新黄河记者:赵璐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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