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这样制定,山东出台新标准

2023-12-13 06:49:43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新黄河记者:张成地

责任编辑:鞠月芹

  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管理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根据《管理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项目、税收优惠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

  围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合法性审核方面,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

  《管理办法》还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此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超过5年;首次评估应当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完成。

作者:新黄河记者:张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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