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种生产安全事故情形可纳入统计核销范围

2024-04-08 15:04:26 来源:大众新闻客户端
责任编辑:孙亚迪

  山东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严格事故统计核销程序,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省应急厅近日联合出台《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下称《办法》)。据介绍,该《办法》是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出台后,全国首个贯彻落实的事故统计核销规定。

  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等规定,吸收山东各市、县实践经验做法,《办法》创新设置统计核销的四种来源情形:一是构成自然灾害。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已实施完备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时,由无法预见或者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二是构成刑事案件。事故原因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被认定为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三是构成突发疾病。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四是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过先行填报已纳入统计的事故,经认定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除了上述四种情形,不予统计核销。

  按照《办法》,统计核销坚持以证据说话的原则,凡核销必有证据支撑,无证据坚决不予核销。一是对构成自然灾害予以核销的,必须由属地政府或者部门按照权限成立调查评估组,出具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二是对构成刑事案件予以核销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出具正式结论。三是对构成突发疾病予以核销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相关伤亡原因诊断材料,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出具调查报告或者认定意见。四是对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核销的,必须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出具调查报告。《办法》还规定,统计核销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事故统计核销申请或者建议,属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查认定意见,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公示结果。通过上述证据性条款规定,来确保山东统计核销工作的公平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为保证事故统计核销信息的公开性,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办法》规范了公示公开制度。提出核销申请前,统计核销事项应当由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县级或者市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并提供公示结果。完成统计核销后,由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县级或者市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同时,创新补充了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的处理方法。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后,决定继续核销的,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再次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

  据了解,为强化《办法》的贯彻落实、落地执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内部工作制度》配套出台。

责任编辑:孙亚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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