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全国首个贯彻落实的事故统计核销规定

2024-04-10 06:37:42 来源:海报新闻

作者: 杜虹晓

责任编辑:田艳敏

  山东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严格事故统计核销程序,2024年4月7日,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省应急厅联合出台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鲁安办发〔2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出台后,全国首个贯彻落实的事故统计核销规定。

  其中,创新设置了统计核销种类。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等规定,吸收山东各市、县实践经验做法,《办法》设置了统计核销的四种来源情形:一是构成自然灾害。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已实施完备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时,由无法预见或者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二是构成刑事案件。事故原因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被认定为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三是构成突发疾病。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四是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过先行填报已纳入统计的事故,经认定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除了上述四种情形,不予统计核销。

  创新规范了公示公开制度。为保证事故统计核销信息的公开性,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规范了公示公开制度。提出核销申请前,统计核销事项应当由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县级或者市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并提供公示结果。完成统计核销后,由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县级或者市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同时,创新补充了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的处理方法。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后,决定继续核销的,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再次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

作者: 杜虹晓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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