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试行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超龄人员等4类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2024-07-05 07:02:35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张茜

责任编辑:田艳敏

  本报7月4日讯(记者 张茜)今天,记者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027.9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18亿元,可支付能力达19.4个月。

  工伤保险是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优化经办服务,防范各种风险隐患,大力提升治理效能,工伤保险工作实现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我省先后制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辅助器具配置、工伤认定规程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完善参保缴费、省级统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政策规程,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3类细化为8类,普遍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2023年底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0.62%,下降38%,极大减轻企业负担。制定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3年工伤事故发生率为4.3‰。在全国率先制定《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印发《山东省推进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探索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工伤康复累计3.65万人,位居全国前列。

  我省先后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参保“平安计划”、“平安计划”二期、“同舟计划”等行动,推进完善适合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方式,实现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聚焦老工伤群体,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符合条件的12.6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管理。聚焦机关事业单位,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稳妥推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目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现参保全覆盖。聚焦新就业群体,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将超龄人员、实习学生、家政人员等4类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下步,我省将适时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将网约车、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行业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纳入保障。

  与此同时,我省连续19年调整3项定期待遇(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伤残津贴月人均达到3960元,较20年前增长6.6倍。截至5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数累计达到212万人次。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超龄人员、实习学生、家政服务业人员等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切实解决这些群体“受伤没保障、商保待遇低、保障难落实”的问题,经论证评估,我省出台《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从7月1日开始实施,将4类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根据前期评估,这项政策至少将惠及50万人。

  关于参保对象,政策聚力保障4类群体: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在政策执行上,坚持自愿参保原则,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自愿为上述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别说明的是,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在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领取等环节,与法定参保职工执行相同的流程。目前,政策已经正式实施,有参保意愿的从业单位可以在参保地办理参保缴费。从业单位参保缴费后,特定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张茜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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