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一、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圣川家电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6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川家电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川家电城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导线布线安装、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涉案货值金额8000元,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一笑倾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一笑倾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0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一笑倾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现场给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现场发现有已经改装完成的电动自行车。经查,烟台一笑倾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店内现场改装电动自行车并对外销售,累计改装19辆,涉案货值5.61万元,已售出改装电动自行车10辆,违法所得1.03万元。经检测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长宏车业销售中心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锂电池案
2024年3月15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山区长宏车业销售中心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锂电池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泰山区长宏车业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锂电池外表标有“比**”字样,合格证标注生产企业为“某电源(滁州)有限公司”,通过扫描电池二维码显示生产企业为“青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电池共购进10个,已全部销售,涉案货值108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上述公司之间无合作关系,无委托或授权生产。泰山区长宏车业销售中心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锂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西市晓明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0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西市晓明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1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莱西市晓明车行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售8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依法将涉案8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扣押。涉案货值金额为1094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莱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