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最新“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销售假冒驴肉案值超10万元被查

2024-12-06 06:20:15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新黄河记者:苏冉

责任编辑:刘克

  12月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济南一菜馆购进马肉冒充驴肉,做成驴肉火烧、驴肉拼盘等菜品销售给顾客,销售金额10万余元,因涉嫌犯罪,目前已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一、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查处济南高新区舜华特土菜馆经营假冒驴肉案

  2024年9月6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济南高新区舜华特土菜馆经营假冒驴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9月,依据山东省肉类产品专项抽检结果,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联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及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以来,购进马肉冒充驴肉,做成驴肉火烧、驴肉拼盘等菜品销售给顾客,销售金额10万余元。当事人在经营驴肉制品的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销售金额较大,涉嫌犯罪。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二、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某无证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1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对潘某无证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宣称有减肥效果的粉色花瓣形压片糖果,涉案产品经抽样检验,检出西布曲明、呋塞米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该糖果的生产厂家已另案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窦某雨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沂源县窦某雨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根据抽检计划,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同批次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1.1万元,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予以通报。

  四、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温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伪造厂名厂址、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塑胶玩具案

  2024年1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温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伪造厂名厂址、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塑胶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温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的儿童玩具泡泡相机及英雄超人。经查,两种儿童玩具标示的生产厂家均属伪造,且涉案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标示条码均未经核准注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中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加热垫案

  2024年3月6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中创科技能源有限公司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根据便民热线转办线索,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中创科技能源有限公司网上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正在销售“可移动室内地暖垫”等8款产品,8款产品的说明书均标有CCC认证标志。经查,上述产品均未经过CCC强制性认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日照市岚山区通达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7月,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市岚山区通达加油站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日照市岚山区通达加油站的4号燃油加油机(6号枪)涉嫌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经对当事人4号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送加油机生产厂家鉴定,上述加油机计控主板非原厂家计量程序,与原始计量程序出厂状态不一致。证实当事人使用的4号燃油加油机计量程序后期有改动,且无法提供改动批准证明材料,构成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城阳区段某妍百货批发部等12名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城阳区段某妍百货批发部等12名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依法对城阳区段某妍百货批发部等12名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自2019年至2023年案发,城阳区段某妍百货批发部等12名当事人明知刘某超(已另案处理)出售的日常用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仍从刘某超处分批购进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较大。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新益民眼科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4年6月25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沂新益民眼科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临沂新益民眼科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蔡司成长乐,戴镜数据为近视患者延缓近视发展平均高达30%,加强版控制效果49%……”包含治愈率及有效率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作者:新黄河记者:苏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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