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施行!山东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有章可循”了

2025-12-18 11:13:31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林江丽

责任编辑:李欢
元旦起施行!山东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有章可循”了

  作为山东省第一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的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8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负责同志等对《办法》进行解读。

  近年来,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面对这一新兴领域,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健全、执法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动态监管的难度较大,全国多地频繁发生“黑飞”“扰航”等案事件,对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较大风险。在行业服务方面,由于飞行活动审批不够规范、服务效能还不明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飞行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相关产业发展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制约。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全链条的安全管理制度。《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实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完善,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对部门职责、空域管理、风险评估、联动处置等进行细化和明确。

元旦起施行!山东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有章可循”了

  省公安厅副厅长徐磊介绍,为保证立法质量,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组成立法小组,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积极学习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成果,深入有关教育科研机构、部分生产企业和基层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了解需求。立法小组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专家论证咨询会,研究形成《办法(草案)》框架及有关制度内容,邀请高校学者及实务专家参与修改工作,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从今年3月开始,在全省公安系统征求意见,4月向26个省直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期间,通过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征求16市政府及其司法局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修改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送23个省直部门、单位会签,并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了审查评估工作。最终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审查。10月27日经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31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公布。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既体现山东特色,又体现时代性、科学性、创新性。内容共分为6章、39条,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运行机制等作出规定。其中,《办法》第十条中明确,公安机关负责依法防范和处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飞行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低空空域管理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识别码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等等。

  二是强化飞行安全监管,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操控人员的管理,明确飞行活动的主体责任、资质申请、飞行报批、行为规范以及异常情况报告义务等,并规定了不明空情和违规飞行的处置程序及措施。《办法》对照上位法规定,在第十五条中明确持证飞行备查、安全飞行准备、保持安全间隔等10项行为规范。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违规飞行、违法拍摄、扰乱秩序、投放违法宣传品等9项禁止行为。这些是飞行活动的“红线”,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遵守、牢记于心。

  三是强调加强监督管理,规定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实现从生产、销售、租赁到实名登记、投保的全链条监管;对空域划设、警示标志设置、限飞措施、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作出细化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和租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核验登记、提供合法合规产品的义务,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堵塞监管盲区。

  四是对违反《办法》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规定对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措施。同时,还规定,对“在公共安全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下步,省公安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宣贯和落地落实工作,协同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安全监管,促进低空产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序引导和服务群众从事低空领域相关活动,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守牢安全底线,以高水平低空安全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林江丽)​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林江丽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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