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加快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更好满足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托养照护服务需求。
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
《若干措施》明确,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象是具有山东省户籍,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在省内进行托养照护,且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至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是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专门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
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主要形式包括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照护。各地应掌握辖区内重度残疾人情况和托养照护需求,区分不同年龄段,对重度残疾儿童、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老年重度残疾人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对接、适配服务资源。对“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家庭,重点支持开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
引导城市托养照护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
《若干措施》提出,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将村集体收益用于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加强残疾等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老年人能力等评定评估标准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等保障范围。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事项纳入残疾人服务“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
《若干措施》支持家庭履行照护责任。指导督促重度残疾人的扶养人依法履行扶养义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在残疾人扶养、监护等家事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帮助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对生活不能自理、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照护责任的重度残疾人,鼓励支持其他家庭成员或亲属、邻里等给予照护,也可按照本人或者监护人的意愿依法委托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照护。
促进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与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在提升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能力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加强重度残疾人探访关爱服务。探索通过市场服务、志愿服务、慈善力量参与等方式,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协会作用,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依托养老服务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邻里互助服务点等,新建或改扩建嵌入式、小型化照护服务设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
同时,加强“如康家园”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日间照料等服务,并逐步向其他类别、等级残疾人延伸服务。引导“如康家园”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源共享、共建共营,促进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与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条件的村(社区)可通过公共空间运营、减免场地租金等方式,引导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进驻并提供服务。
积极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
《若干措施》提出,发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培育发展专业性强、运行规范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发挥辐射带动和专业支撑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逐步实现每个设区的市及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能够提供集中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积极收住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备案为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积极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服务机构。
《若干措施》提出,提供多元化服务。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设立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车间,或直接为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鼓励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康复服务、心理健康服务、技术培训、专业指导等。强化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优先为重度残疾人适配必要的辅助器具。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在有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置社区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维护服务站点。优先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中打造科技助残服务典型应用场景。
同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积极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聚力如康 共享阳光”等助残志愿服务。鼓励社区慈善基金关注帮扶重度残疾人。引导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助残慈善组织设立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慈善项目、打造慈善品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在不改变公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其委托具备专业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运营管理。
完善服务补助政策
《若干措施》明确,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各地统筹省级资金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
对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16-59周岁未安置型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照居家照护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日间照料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集中托养照护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邻里互助等其他社会化服务方式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给予补助,对投保综合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投保托养照护残疾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给予补助。
对残疾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按规定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和高龄残疾老年人,按规定落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