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上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海上牧场建设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国家层面相关立法空白,为山东“蓝色粮仓”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立法背景:
响应国家战略需求,破解产业发展瓶颈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在发布会上介绍,《条例》的制定是落实国务院相关意见及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的法治实践。
作为海洋大省,山东海上牧场建设已形成坚实基础,目前已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71处,占全国总数的38%,打造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齐鲁样板”,在绿色发展、深远海养殖、智慧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但与此同时,产业发展也面临用地用海保障不足、部门管理职责不清、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制约了海上牧场整体效益提升。
“当前国家和其他省市均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山东此次立法属于创制性探索。”刘振远表示,为破解制度瓶颈,《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5年度一类立法项目。起草过程中,省司法厅牵头组建联合起草组,坚持问题导向,赴烟台、威海、日照等地开展多轮现场调研,广泛征求19个省直部门、沿海七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企业及渔民代表等各方意见,历经专题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多重环节,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确保立法既贴合实际需求,又符合政策导向。
条例亮点:
“小快灵”立法直击痛点,全链条规范产业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源详细解读了《条例》的核心内容。该《条例》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共25条不分章节,聚焦实际问题构建全流程制度体系。
在定义与原则方面,《条例》明确“海上牧场”为集人工鱼礁、近海与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于一体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确立“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为产业发展划定基本遵循。
空间保障是《条例》的核心突破点之一。针对用海用地难题,《条例》规定省级层面编制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港口航道布局等规划衔接,沿海设区的市可因地制宜制定本地规划;明确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取得路径,建立海域使用权续期保障机制和公共利益收回补偿制度,有效稳定经营者长期预期。
产业运营规范上,《条例》从三方面发力:维护用海秩序,禁止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确权海域采捕,同时保障公益用海活动;倡导生态养殖,严禁违禁投入品使用,鼓励近海多营养层级立体养殖和深远海绿色养殖,支持开展养殖容量评估;推动产业融合,鼓励休闲渔业发展,支持全产业链打造和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促进三产深度融合。
安全与生态底线方面,《条例》构建多重保障机制:明确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县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建立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机制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海上牧场选址避开通航密集区,关键装备需经船舶检验合格,设定气象海况相关的人员登乘禁止与强制撤离条件;要求配备环保设施,建立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评估制度,明确海洋环境损害的恢复整治责任。
支持保障体系上,《条例》提出打造智慧海上牧场,鼓励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建立政府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保险机构开发新险种;加强海洋气象监测,提升保障水平,为产业发展注入政策动力。
实施举措:
三维发力促落地,凝聚协同治理合力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宋文华表示,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将以宣传、落实、协同为抓手,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宣传层面,将构建多层次宣传体系,针对行政管理人员、经营主体等不同群体开展专家解读、专题培训、现场宣讲等活动,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平台推出通俗化宣传资料,开展《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渔村”活动,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推动法规精神直达基层。
落实层面,将紧扣《条例》要求细化举措:编制全省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并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海域生态环境监测与渔业资源评估,推广生态养殖模式,规范养殖投入品使用;支持智慧牧场建设与水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区域公用品牌,促进三产融合;压紧压实安全责任,督促落实双重预防机制,严格执行人员登记、预警撤离等规定。
协同治理方面,将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工作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海警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推动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强化沿海市县协调配合,实现跨区域一体化管理;引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参与,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理体系,为海上牧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