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医保基金监管执法,省医保局委托稽核中心行使行政执法权

2026-02-27 06:56:56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新黄河记者:李焜染

责任编辑:田艳敏

  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与山东省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签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由省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在全省范围内,以省医保局名义开展医保基金使用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此举标志着山东省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专业化、规范化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守护群众“看病钱”“救命钱”筑牢制度防线。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高效运行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山东省持续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但随着医保基金使用场景日益复杂,欺诈骗保手段不断翻新,对监管执法的专业性、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行政执法委托,正是山东省落实国家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要求、破解监管难题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范安排。

  根据协议约定,委托期限自2026年2月11日至2029年2月9日,为期三年。受委托单位山东省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将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名义,对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行使行政执法权,核心权限包括四大类:行政检查权,依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开展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要求相关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部分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提请行政处罚权,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处理。

  为确保委托执法规范有序,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责边界。委托单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将负责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资格培训、申办执法证件,并提供必要的执法资料和文书支持;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并可依法行使追偿权。受委托单位则需严格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法,配备专职合格执法人员,不得转委托执法,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建立执法情况定期报告和重大案件专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守保密纪律。

  协议期满后,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将对受委托单位协议期内的执法质量、履职合规性、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可续签协议,不合格则将依法缩减委托范围或不再续签,形成“委托—监管—评估—优化”的闭环管理。

作者:新黄河记者:李焜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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