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山东省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6〕10号),明确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与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于3月31日起在全省正式落地执行,同步出台多项配套措施,规范采购流程、强化供应保障,推动集采政策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通知明确了集采落地的关键时间节点与采购周期,确保政策有序衔接。其中,3月27日前,中选企业需按供应清单,将中选药品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药品备货。全省参加相关药品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3月31日起全面执行中选结果。
采购周期方面,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LC-YPJX-2026-1)周期自执行日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时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首年,各企业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低于首年的90%;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SD-YPDL2025-1)周期原则上为2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不超过1年,首年采购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至2027年3月31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医保部门将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遴选的医疗机构代表,通过招采子系统与中选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协议。
为保障集采政策落地见效,通知推出四大配套措施,兼顾合规性与灵活性。在约定采购量落实上,医疗机构需按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并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采购供应监测上,各市医保部门将依托招采子系统,强化对中选企业供应能力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对供应不足的企业及时提醒、约谈,仍无法保障临床需求的可指导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产品;对采购执行不力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提醒,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全流程管理措施,同时及时反馈集采药品质量投诉并跟进处置。
在使用考核优化上,通知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明确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针对重点监控药品、临床需求变化药品及医保支付限制调整的烟酰胺注射剂,协议执行情况可按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所用非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对国采1-8批接续采购中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6类药品,监测考核将充分考虑适应症用药差异,重点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在政策衔接上,医保目录内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按原政策执行,且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提升结算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