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功率、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山东4人被行政处罚

2026-06-15 12:20:31 来源:济南报业全媒体

作者:新黄河记者:孙锋

责任编辑:刘克

  记者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于振兴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案》的公示(鲁农(渔政)罚〔2026〕178号),关于《张晓宁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案》的公示(鲁农(渔政)罚〔2026〕177号),关于《邓聪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的公示(鲁农(渔政)罚〔2026〕176号),关于《程新胜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案》的公示(鲁农(渔政)罚〔2026〕197号)。于振兴、张晓宁、邓聪、程新胜等4人因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机功率、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等违法行为,均受到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

  省农业农村厅此次发布的四则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于振兴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52项,给予于振兴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该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张晓宁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52项,给予张晓宁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该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邓聪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67项,给予邓聪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该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程新胜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案,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给予程新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该违法事实违反了《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

作者:新黄河记者:孙锋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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