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办法,新增应急投放、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删除原办法中有关储备品种比例等内容,将承储责任期由1年调整为2年,与国家保持一致,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保障全省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衔接。
储备管理:明确品种、规模、周期
山东省现行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于2022年7月印发。202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发布了新版《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对比发现,山东省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与当前要求不相适应。
为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照国家办法,结合山东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此次修订。修订过程中,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重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意见建议,按规定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管理办法》明确,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品种以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为主。储备规模原则上为20万吨/年,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每年度储备时间为6个月。单个承储企业储备量一般为4万吨左右。省级财政对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资金补助,每个年度储备期内补助标准为40元/吨。
财政补助:40元/吨,先预拨后清算
省级财政对承储任务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40元/吨。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执行。承储协议签订后,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安排建议,省财政厅预拨年度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拨付至承储企业。
承储责任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需编制正式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清算。
承储企业:竞争选定,签约明责
省发展改革委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具体储备任务,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约定储备起止时间、品种、数量、质量、布点区域、违规责任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
储备仓库(库点)应位于山东省境内,储备货物货权方为承储企业,需涂刷、悬挂或者树立“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标识标牌。储备货物须单独存放,如与其他库存同库,应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企业应规范落实储备任务,确保储备化肥品种、数量、质量、账务管理等符合要求。
投放动用:优先保障省内农业生产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社会投放,不得用于出口,优先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因惜售导致用肥旺季化肥脱销断档。
《管理办法》对应急投放作出专门规定。年度储备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投放区域优先满足省内用肥。应急投放时,补助资金按实际已完成储备月数核定,储备数量按承储企业应急投放时上一个月的月末储备数量核定(核定的储备数量不超过规定储备任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储备数量×已完成储备任务月数/6。
如下达应急投放任务时明确补库要求,且承储企业按要求落实补库任务的,视为完成当年度储备任务。
监管核查:全程覆盖,梯次追责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相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销社负责本区域监管,承储责任期内须实现储备仓库(库点)监督检查全覆盖,并对检查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每年检查时间在年度储备时间第二个月开始。同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参与检查,现场检查实行专家组、当地部门、承储企业三方签字确认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供销社开展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省财政厅在每轮承储责任期内择机抽查。
在法律责任方面,《管理办法》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设置了梯度化处理机制。对承储企业资质不符、仓库库点不合规、不按要求报送数据等情节轻微的行为,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若企业出现不按要求入存储备化肥、不按要求投放、账务不符、挪用贷款资金等情形,或在同一年度内出现两种以上需整改的行为,以及连续两年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将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并收回已预拨的补助资金。对于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不按要求进行应急投放、拒不服从省级储备管理等严重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连续两年出现第二类违规情形的,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取消其相关储备任务,不予拨付当年度补助资金,并收回承储责任期内全部已预拨补助资金。(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