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恶!办假离婚净身出户 儿子以三无青年为由拒付赡养费

窦老太家住胶州市胶东街道某村,因村庄在新机场拆迁范围内,就房屋拆迁和土地征迁问题,窦老太与儿子、儿媳之间存在分歧,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自此两家断了联系。窦老太认为,自己早年丧偶,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养育3个子女长大成家。如今她疾病缠身,到了最需要儿女照顾的时候,希望子女们能给她一点赡养费,两个女儿都答应了,唯独长子张某以他是无房、无车、无存款的“三无青年”为由拒付赡养费。老人一气之下将长子告上法庭,称张某为了不养老和媳妇假离婚,要求张某按时交付赡养费。胶州市法院调查后发现,张某与妻子离婚的时机“恰到好处”,张某在母亲起诉他的前一个月“刚好”和妻子协议离婚。张某把拆迁款买的房子、汽车等所有财产都给了妻子,每月2200元收入中还要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张某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法院从这些异常的信息分析,这完全是张某为躲避赡养义务而上演的一场假离婚。
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
为挽回母子间的亲情,胶州市法院进行了调解。经了解,窦老太其实“不差钱”,账户上有拆迁补偿款49万余元,起诉儿子只是为了争口气。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老人不愿再难为儿子,主动将赡养费从每月1300元降低到300元,张某也承认了错误,表示以后多去母亲身边尽孝,双方最后达成和解。
尊老是我国公民的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宪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保障。不赡养老人是一种违法行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都互有扶养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互有扶养义务。另外,根据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对于事实上已形成的扶养关系,也应给予确认和保护。对于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得拒绝扶养。但扶养人因天灾人祸,自己收入过低等原因,无能力扶养,而未尽扶养义务的,不属拒绝扶养。
对于自已年老的父母,没有或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无法独立生活的,作为子女负有扶养义务,有能力扶养却不扶养,致使父母因遗弃被迫自杀的;因生活无着而流落失所的等等,就构成犯罪,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班主任:贺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