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澳门联手破案 11年前浙江女大学生在澳门被抢劫杀害凶手落网
近日,公安部指挥辽宁、广东公安机关全力协助澳门警方 成功侦破十一年前发生在澳门的浙江籍女大学生陈某被杀案,先后抓获潜逃内地的两名犯罪嫌疑人。这是内地公安机关与澳门警方开展执法合作以来收获的又一重大成果。

2006年4月24日,就读于澳门理工学院的浙江籍女大学生陈某在澳门被抢劫杀害。案发后,澳门警方开展了大量的侦查工作,确定该案系两名男性犯罪分子所为。2016年,澳门警方开展“冷案”攻坚,将该案现场物证数据通报公安部刑侦局,请内地公安机关协助破案。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并在确定其中一人系长期在广东活动的辽宁沈阳籍男子张某国后,派出工作组赴澳门调查取证,澳门警方将该案全部证据材料移交工作组。
随后,公安部指定辽宁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辽宁、广东两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广东省公安机关在珠海、中山等地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国发布悬赏通告,发动民众搜集线索。2017年4月20日,在接到澳门警方发现吉林籍男子王某波与本案有关的线索后,专案组在吉林长春将王某波抓获。经审讯,王某波对其伙同张某国在澳门抢劫杀害女大学生陈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5月4日,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发现一可疑男子貌似悬赏通告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立即出警将该嫌疑人控制。经查,该人即为张某国,至此,这起发生在11年前的浙江籍女大学生陈某被杀案成功破获。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部刑侦局负责人表示,此案是内地公安机关和澳门警方联手打击跨境严重暴力犯罪的又一典型案例。内地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跨境警务执法合作,推进合作机制建设,严厉打击跨境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故意杀人罪认定
认定
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值班主任:贺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