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一年换7男友盗窃其财物 接触三五天就发展成男女朋友只为偷!
前不久,南京溧水警方就抓获了一名专门盗窃财物的“女贼”,而她的作案目标竟然都是自己的“男朋友”,短短一年时间,她换了7名男朋友,个个均遭遇她的“黑手”...

家住南京溧水的24岁男子小吴,在安徽六安市一理发店上班,今年4月初,小吴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跟他同岁的女孩刘某,刘某谈吐热情,两人仅接触三五天就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
半个多月后,由于家中老人的催促,小吴将刘某带回了溧水老家,家人也对刘某比较满意。
然而,当刘某在小吴家住了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小吴的父亲下班回家随手将公文包放在房间的床头柜便去洗澡了,小吴在另外一个房间玩手机,而刘某则坐在门口玩手机。
十几分钟后,小吴从房间出来时发现刘某不见了,电话微信均无法联系,焦急地小吴四处寻找未果。
原以为是女友会发生了什么意外,没想到当其父亲打开公文包时,发现里面装的2万余元现金竟不翼而飞。
难道是自己的女友偷走了钱?越想越不对劲的小吴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警后,溧水警方立即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过半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民警在南京某宾馆内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在事实面前,刘某对偷钱一事供认不讳。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办案民警发现,小吴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自2016年3月份以来,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刘某频繁更换男朋友,到小吴已是她换的第7个男朋友了。
而刘某每次“谈恋爱”所使用的都是虚假身份,目的就是接近受害人,并伺机实施盗窃。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盗窃罪量刑幅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
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⑴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⑵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⑶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值班主任:颜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