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企业开"反恐罚单" 13张罚单中旅馆业占“大头”

2017-10-17 09:45:00

来源: 中国江苏网

责任编辑:贺燕

客运企业开

  中国江苏网10月16日盐城讯(记者 程光 通讯员 张天鹏)10月14日下午5点,盐城市公安局内保支队相关负责人会同建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来到建湖一长途客运站,对负责该站运营的某客运服务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这也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法》)实施以来,盐城开出的第13张罚单,同时也是江苏省针对客运企业的首张罚单。

  客运公司未履行查验被罚10万元

  据警方介绍,早在4月27日,民警在暗访中发现,该客运站售票窗口存在不实名售票的情形,与此同时,安检值守人员还存在对进入候车大厅人员行李安检不到位的情况。当时,警方就责令该客运站于5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处警告。

  9月26日,警方再次检查该客运站,对其违法行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客运公司立即落实整改措施。10月3日,民警再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当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根据调查,该客运企业长期对进站人员、车辆、物品等不能做到严格检验管理,在警方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依然我行我素。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对主管人员王某某罚款100元。

  记者了解到,经江苏省公安厅认定,这是江苏警方针对客运企业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盐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汽车客运站省、市际客运班线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要求,实行客票实名制售票、查验管理。客运站对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乘客不予售票,对人、证、票不一致的,不予放行乘车。同时,客运站应对乘客及其携带、托运、寄存的行李物品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后的托运、寄存的行李物品实名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和物品种类;对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应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寄存物品,对发现携带、夹带违禁物品的不予放行,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3张罚单中旅馆业占“大头”

  据了解,自去年1月1日《反恐法》正式实施以来,盐城警方已经开出13张反恐罚单。而经记者梳理后发现,在13张反恐罚单中,有10张出自旅馆业。

  盐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涉及旅馆行业的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依据《反恐法》处罚的条款也不同。一种是主观明显不作为,就拿盐城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来说,早在去年4月中旬,阜宁某商务宾馆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且有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情况,警方随即责令其限期改正;6月17日,警方对该宾馆检查时,发现依旧有2个房间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警方对该宾馆予以行政处罚。

  8月30日上午,警方在开展旅馆业专项督查工作过程中,再次发现该商务宾馆有4个房间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警方对该宾馆的法人代表以及相关责任人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查获经过等材料,并进行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固定。9月2日,依据《反恐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该宾馆处以10万元的罚款处罚,对该宾馆法人代表刘某及前台服务人员姚某某、唐某分别罚款1000元。

  那还有一种是什么情况呢?“主要是疏忽大意,管理上不到位,如有的旅馆出现旅客溜上去,工作人员没有主动盘问、检查,住了两人,只登记了一人。”负责人表示,根据《反恐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如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此外,今年盐城警方还开出了盐城地区首张网吧行业的反恐罚单。8月18日下午,城南网安民警到该网吧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有1名上网人员正在使用他人身份证上网,前台工作人员还称自己只负责给客人刷身份证,但是从不查验身份证信息是否与上网人员相符。其实,在4月28日,该网吧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信息,已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黄海派出所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此次检查,“老毛病”仍在,今年8月31日,城南警方对不按照《反恐法》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且屡教不改的该网吧开出2万元的罚单,并对该网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延伸阅读:什么是“反恐罚单”

  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因违反我国《反恐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到“反恐罚单”并不意味被处罚人的行为就是恐怖行为,但是被处罚人也可能会因此支付巨额的罚款。

  三种情形极易收到“反恐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条、第86条和第90条的有关规定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比较紧密。

  根据第20条规定,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若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登记客户身份、物品信息。就有可能会收到“反恐罚单”。

  根据第86条规定,宾馆、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收到“反恐罚单”。

  根据第90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可能会收到“反恐罚单”。如果是个人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等平台上有以上行为,也有被开“反恐罚单”的风险。

  遵守三原则避开“反恐罚单”

  那么,在生活中,我们该如何避开生活中的“反恐罚单”呢?结合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出的多张“反恐罚单”,警方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务必遵守下列三个原则:

  第一,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但凡在车站等公共场所遇到安全检查,尽量配合。

  第二,住宿、快递等需要实名登记的业务,该登记就登记,不要嫌麻烦。

  第三,网上涉及恐怖活动的信息,未经核实切莫转发。

  警方郑重提醒,一旦发生上述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原标题:客运企业反恐罚单

值班主任: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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