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教师坠亡是怎么回事?坠亡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2019-11-05 08:50:55 来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高原

  8月28日,四川巴中市某小区,一26岁女教师何某从14楼坠落身亡。事发前,她和丈夫曾有过激烈打斗。

  11月4日,案件有了新进展,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分局发布通报:警方认定何某坠楼身亡系自杀,排除刑事案件。

26岁女教师与丈夫深夜打斗后坠楼身亡!警方通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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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夜与丈夫打斗后

  女教师坠楼身亡

  据通报,8月27日晚,何某(女,26岁,巴中市通江县人,巴中市某小学音乐教师)与丈夫陈某(34岁,巴中市巴州区人,巴中市某中学音乐教师)等四人在一酒吧饮酒。

26岁女教师与丈夫深夜打斗后坠楼身亡!警方通报:不予立案

  28日凌晨1时24分,何某和陈某回家途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在小区住宅楼14楼的电梯内互殴,导致何某一颗牙齿掉落。随后两人继续在14楼楼道中争吵,何某跳楼身亡。

26岁女教师与丈夫深夜打斗后坠楼身亡!警方通报:不予立案

  通过现场勘察、调取视频资料、走访调查、尸体检验等工作,警方排除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四川女教师坠亡是怎么回事?坠亡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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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已委托律师准备复议

  据媒体报道,何某2016年大学毕业,之后和比自己大8岁的陈某相恋。婚后,两人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今年3月的一天,何某的一颗牙齿曾被打掉。

26岁女教师与丈夫深夜打斗后坠楼身亡!警方通报:不予立案

  此前网络传载何某的伤痕照片,经警方调查,是何某于6月23日在家欲跳楼时,陈某阻拦拉扯所致。

  何某的闺蜜李女士称,何某婚后透露,陈某对她很冷漠,两人经常吵架打架。为了不让家人担心,她一个人悄悄承受。

  11月4日,何某的姑姑何女士称,1日,公安巴州分局给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她们一家难以接受,“目前已经委托了律师,准备向上一级公安、检察院申请复议”。

  何女士透露,案发后,陈某家属曾联系她们,希望以民事赔偿的方式做出补偿,她们没有答应。

  巴中女教师坠亡前 到底是“家暴”还是“互殴”?

  在这起“自杀”案件中,人们格外关注的是,死者跳楼的举动与丈夫的“冲突”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川巴中“26岁女教师疑被丈夫施暴之后坠亡案”,于近日引起广泛关注,个中二人深夜打斗、警方未予立案等情节都被热议。11月4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对此回应: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视频资料、走访调查、尸体检验等工作,警方认定何某坠楼身亡系自杀,排除刑事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死者的确是自己跳楼的,这一点目前无论是警方还是家属似乎并无异议。但在这起“自杀”案件中,人们格外关注的是,跳楼的举动与丈夫的“冲突”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死者家属所称丈夫对其长期实施家暴,另有死者生前多段语音和临终前录音曝光,称自己屡遭家暴,是否确有其事?针对这些“人命关天”的疑问,公众期待警方用更详细的权威披露熨平疑虑。

  今年8月28日凌晨,何某和丈夫陈某一起回家、共乘电梯,何某的父亲在警方处看到监控录像,显示陈某在电梯内将何某的牙齿打掉,10余分钟后,何某从家门口楼道窗户坠楼死亡。当地警方在通报中将此概括为: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何某欲离开电梯时,陈某予以阻拦,继而双方便在电梯内“发生了互殴”,继续在楼道里争吵,何某跳楼自杀。

  这就产生了一个认知分歧:到底是家暴还是“互殴”。对此自然不可偏信一方。但在电梯里谁先动了手?女方还击的力量有几何?毕竟,考虑到涉事双方的力量可能相差悬殊,不能简单地说,被打一方还手了,就叫“互殴”。那就有可能把很明显的家庭暴力粉饰成了陌生人之间的“互殴”。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此前的家暴是否存在?从之前的报道看,死者何某留下的聊天记录显示,丈夫非常冷漠,还经常殴打她;就连何某死前在电梯被打脱的、被修补的牙齿,也是被丈夫打断的。

  当地警方通报称,在坠亡发生之前,没有接收到相关的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网络所传伤痕照片,系何某于今年6月在家欲跳楼时,陈某阻拦拉扯所致,当时陈某腿部、手部亦有伤痕。至于当时为何跳楼,警方并未披露。

  要看到,家暴不等于陌生人之间的“故意伤害”犯罪,家庭成员之间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是在普通法律之外受到《婚姻法》《反家族暴力法》特殊保护的,不能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只有构成轻伤,才是犯罪”的标准。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的烈度不能等同于普通人身伤害,还涉及精神强制、精神摧残,哪怕身体上的伤口不足以致命,但精神上的摧残足以让一个人选择死亡。

  另外,网传何某欲自杀跳楼时,“丈夫无动于衷,甚至拿出手机说:你跳吧,你赶快跳下去,我给你录视频。”该说法也需要进一步查证。夫妻之间有相互救助的法定义务,在妻子遭遇危险时,如果丈夫当时有能力救人而不去救,不是该受道德谴责的问题,而是构成“不作为犯罪”——这是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一道考题。但如果并无该情节,那也不妨用事实去驱散流言。

  当然,对案情的关键情节,不能靠“脑补”,所有的法律定性都必须依靠事实和证据。包括何某之前出现的自杀倾向,是自身心理原因还是受到家暴的“高压”,也不能凭借想象来认定。而这,就要求当地警方针对疑问做出更严密的调查和论证,以回应公众关切。

  “没有发生犯罪事实”,这短短几个字的法律定性重如千钧,千万不能像之前“李心草案”那样被舆论倒逼着推进。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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