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被强卖 面对4S店消费者如何不再弱势?

2021-04-06 06:42:22 来源:央视网

作者:杨昶

责任编辑:王诗怡

  近日,一则“女子前脚付全款后脚新车被4S店撞坏”的新闻上了热搜。4S店工作人员在为武汉黄女士提车时,误挂倒挡导致车辆撞墙,后保险杠掉落,尾灯损毁严重。新车还没提就成了“事故车”,车主黄女士要求换新,一番交涉下来却仅仅得到了4S店原厂维修和4500元赔偿的承诺。

  新车变事故车,车主无奈签下“不平等条约”,表示“心里很难受”

  △新车还没到手就成了事故车获赔4500元 当事人还原事发经过

  “我都没看见新车是怎么开出来的,赶到现场车已经撞了。”与黄女士合买车辆的王女士向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讲述了事件发生的过程:3月15日,4S店销售人员以“车辆在银行抵押”为由,要求王女士提前付全款,“当时车辆是完好的,但销售说车证不在,所以没提。”3月22日,王女士接到通知去提车,就发生了销售挂倒挡撞车的事。事故发生后,4S店以“已经交完全款”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的换新要求。“4S店说钱付了,保险上了,过户费也交了,车就是我们的了,他们不给换,顶多按原装配件维修。”王女士说。

  多次协商无果的王女士拨打了消费者热线和市长热线求助,但也仅仅是从原来“态度强硬”的4S店里收获了很多“对不起”,问题依旧无法解决。“也想过走法律途径,但我们实在耗不起了。”王女士说自己急等用车,打官司用时很长,且之前的协商已经耗费了很多精力,只得无奈接受调解方案。王女士表示,花钱买辆维修事故车“心里很难受”,接受4500元的赔偿也实属无奈。“面对一家公司,消费者好像总是处于弱势。”王女士说,自己后来要求查看维修后更换下来旧配件,4S店也以“扔掉了”为由没有提供凭证。王女士希望通过自己的案例,推动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让消费者不再吃同样的亏。

  截至发稿前,总台央广中国之声始终没能拨通涉事4S店的电话。

  资深车评人茄海涛:消费者不该被迫接受“瑕疵车”,购车避坑指南要熟记

  △如何避免购车陷阱?资深车评人茄海涛支招

  “让消费者接受‘瑕疵车’是很不公平的。”资深车评人、自媒体“参谋长说车”主理人茄海涛认为,要求4S店换新车是“毫无疑问”的,此外,4S店还应向消费者道歉、赔偿,弥补车主的各项损失。

  茄海涛指出,消费者在面临类似的情况时,应敢于向商家“亮剑”。首先要坚持不提车,然后向12315和厂家的400电话投诉,厂家往往更重视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而非损失,他们会向4S店施压。

  “汽车市场竞争过于激烈是消费者和销售员同陷弱势的主要原因。”茄海涛建议,消费者在买车时要尽量选择大品牌和有资历的经销商,不要把价格作为选车的唯一依据,在4S店购买汽车要尽量走正规渠道,不找小的金融担保公司,交钱及验车的流程也应当正规化,以纸质合同为准,不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茄海涛提醒大家,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在脑子里“多绷几根弦”,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民法专家朱巍:4S店应负全责,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和换新

  “车的损害由谁赔偿,与风险转移问题有关。”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按照《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如果车钥匙或车的使用控制权已经交到了买受人手中,则风险由消费者承担。但在本案中,消费者虽已付完全款,但车的控制权、驾驶人均是4S店的工作人员,车辆实际上并未完成交付,碰撞造成的损伤应由4S店承担。

  朱巍指出,即使钥匙已经交付给了消费者,4S店工作人员受车主委托将车开出这一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且是“附随义务”,此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伤也该由4S店担责。“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消费者都有要求4S店赔偿、换新的权利。”朱巍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刘俊海:不该把消费者逼成“维权专家”,商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

  △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如何破解?法学专家刘俊海深度解析

  “面对热点法律问题,应当运用法律思维理性看待。”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总台央广采访时表示,交车后因4S店过失导致车辆损毁,车主是否有权要求退款和换新的问题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从公平角度来看,若是损毁严重,换新要求应当被支持,但若只是非关键部位受损,维修加赔偿的处理方式则比较合理。刘俊海指出,4S店应对消费者履行更高程度的社会责任,弘扬消费者友好型的经营理念,做到“宁失万贯金,不伤顾客心”。

  在刘俊海看来,消费者面对4S店时往往比较弱势。由于财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消费者很难与斥巨资请大牌律师进行诉讼马拉松的4S店抗衡,维权的锐气很容易在“一天拖一天”的等待中被磨平,忍气吞声的消费心理也助长了一些4S店无视消费者权益的气焰,且4S店市场还有待规范,存在“劣币驱逐良币”、“好人受气,坏人神气” 的逆淘汰效应。对此,刘俊海指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商家不该把消费者逼成“刀枪不入”的维权专家,而该扮演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厂商既要有创新的智商,也要有受人尊重的情商,自觉信仰、敬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法商,以及自觉践行销售伦理的德商。

  “求人不如求己。”刘俊海提醒消费者,应当从本案例中汲取教训,在日常消费中做到“明明白白看广告,认认真真签合同,淡定从容留证据,依法理性去维权。”做一名科学文明、安全消费的消费者。

作者:杨昶

责任编辑:王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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