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行业侵权问题屡见不鲜 专家吁内容搬运工速速下岗

2021-05-22 10:28:02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颜甲

  ● 目前,爆发式增长的短视频已经成为全民制作、参与、分享的文化现象,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成为短视频博主

  ● 为争夺更多用户,各平台大量签约头部创作者,以打造内容优势,但随之带来的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原创作品被随意抄袭、转载、剪切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内容创作者盗用他人视频、抄袭创意,以此来获取流量

  ● 由于我国短视频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从而容易出现无法确定侵权界限、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未来短视频的制作将呈现出内容创意优先的特点,注重垂直领域的深耕,若内容创作生态频遭破坏,原创作者无法维权,则会破坏内容市场的平衡

  □ 本报记者 赵丽

  今年4月,从新华社刊文到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与500位艺人发布联署倡议书,短视频侵权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很多拆解剧集的知名视频博主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些“内容搬运工”的好日子要到头了。

  上一次如此声势浩大的维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是2018年。那一年,国家版权局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累计下架删除了57万部作品。

  爆发式增长的短视频已经成为全民制作、参与、分享的文化现象,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上了短视频博主的新“岗位”,但随之而来的跨平台“偷运”和抄袭事件屡见不鲜。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吐槽,“短视频平台上的段子抄来抄去,没什么新意”。同时,互联网内容维权之路也一直走得较为艰难。

  随意转载剪切作品

  侵权问题日益凸显

  近几年,随着短视频的崛起,短视频平台迅速占领高地。目前,短视频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流量增长最快的产品。《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9.01亿,短视频的用户使用率最高,达87%,人均单日使用时长为110分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较2020年3月增长1亿,占网民整体的88.3%。

  为争夺更多用户,各平台大量签约头部创作者,以打造内容优势,但随之带来的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原创作品被随意抄袭、转载、剪切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内容创作者盗用他人视频、抄袭创意,以此来获取流量。

  对此,有业内人士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未来短视频的制作将呈现出内容创意优先的特点,注重垂直领域的深耕,若内容创作生态频遭破坏,原创作者无法维权,则会破坏内容市场的平衡。

  4月26日发布的《2020微信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报告》显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微信视频号处理逾3.3万条侵犯知识产权的短视频,视频号账号名称保护系统收录9.9万个关键词。

  不过,由于我国短视频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从而容易出现无法确定侵权界限、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据人民网研究院统计,目前围绕短视频制作方式主要有5种侵权形式:秒盗,即上传一两分钟后就被盗取;长拆短,把电影分拆成短视频;画中画,指将视频采用分屏形式放在另一部视频中;二次创作,即未经许可对影视经典等进行“二次创作”;微加工转发,即删除片头片尾,将标识打码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当前短视频平台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一是未经许可将电影电视等作品剪辑成片段,予以上传分享;二是类似剧情的短视频内容过多过滥,其背后可能涉嫌侵害该剧情对应剧本作品的表演权等。“由于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规模以及流量经济模式,使得短视频平台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愈发严重。”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把侵权行为分为两类:一是短视频创作者对切条的视频添加了文案、配音以及剧情分析,即行业内所称的“二次创作”,这是短视频行业存在的最主要的侵权行为;二是短视频平台自己直接发布或者以用户名义发布前类短视频。

  《法治日报》记者在3家短视频平台询问了10余名内容创作者,对方均表示经历过抄袭与被抄袭的情况。“其实也没有办法,热度都是一阵一阵的,我们不跟着流行走就没有流量,火不起来。”一位不愿具名的up主坦言。

  据了解,不少短视频的制作是基于他人在先作品的“二次制作”,包括将他人原创的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作为素材添加进来,由此产生纠纷。同时,一些短视频头部平台也是侵权重灾区。“都是你抄我的,我抄你的,基本没人会告上法庭。”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短视频平台大V说。

  隐蔽抄袭作品创意

  难以界定是否侵权

  随着大众对原创作品保护意识的增强,搬运抄袭是各视频分享平台最容易处理的侵权行为,只要能证明原创出处,侵权视频均会被快速处理。

  早在2019年4月,自媒体“一条”因擅自转载他人创作的短视频用于某品牌汽车宣传,被法院判处侵权并赔偿50万元,这是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也是目前为止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

  《法治日报》记者查阅相关短视频分享平台的规定发现,平台在视频播放页面均可点击相应标志直接进入举报页面,可举报的侵权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以及搬运、抄袭及盗用他人作品。

  在不少被抄袭的短视频博主看来,侵权视频下架已经算是目前很好的处理办法了,但都是治标不治本。

  此前,长期专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北京律师张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同于完全照搬照抄,目前抄袭创意的侵权形式更加隐蔽,由于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指引,短视频平台管理者难以直接对其违法性加以界定和直接处理,“这确实是有其苦衷”。

  据张莹介绍,两个作品情节相似度越高、细节重合处越多,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越大。模仿的视频是合理借鉴还是抄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只是极为模糊的相似,或者仅仅是让人联想起另一个作品,都未必构成侵权。

  “短视频和长视频一样已经成为中国文化和娱乐市场主要内容消费形式,也是影视作品宣发的主渠道。”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在短视频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版权侵权的问题屡见不鲜,最突出的侵权是影视作品的简单“搬运”、切条、合集、速看,诸如几分钟看完某部电影、电视剧这样的,需要监管部门和平台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打击。

  郑宁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现实中也有一些短视频属于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授权就使用,具体判断可以用“三步检验法”进行判断:第一步,是否是在特别情况下使用;第二步,不能与作品的正当利用相冲突;第三步,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说所有短视频只要使用了影视作品都需要授权,否则会对文艺创作、文化繁荣造成阻碍。”郑宁说。

  赵占领认为,以短视频账号的运营主体未经影视剧权利人的授权而使用其作品或作品片段为例,这种情况一般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则不构成侵权,其中一种情形就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于如何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赵占领也提到了应遵循“三步检验法”的原则。他认为,以短视频平台中对于影视作品的剪辑使用行为为例,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这种使用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使用”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适当引用”,而是带有商业目的的使用,一般是为了获得用户及流量,进而提高账号的广告价值;

  第二,这种剪辑视频,特别是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模式的短视频,会抢占正常收看影视剧的用户;

  第三,这种使用方式破坏了付费使用的正常商业模式,损害了影视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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