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达人探店未标明“广告”拟处罚万元

2023-06-15 09:50:09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田艳敏

全国首起!达人探店未标明“广告”拟处罚万元

  发布的探店视频未标注“广告”字样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拟作出的一则行政处罚引发关注。因当地一家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字样,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或将成为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近年来,达人探店、达人种草等各类互联网分享行为,在网上引流效果显著,但他们的一些行为也可能涉嫌误导消费者,甚至涉嫌违法。如何规范达人探店的行为?

  湖北一咨询有限公司是某社交平台授权服务商,通过与商户签订互联网广告推广协议后,公司负责寻找达人为商家拍摄相关探店短视频,在达人平台账号附加购物链接后进行发布,但相关推广短视频并未标明“广告”字样。近日,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拟对此作出行政处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对中国之声表示,案件仍在办理中。

  黄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介绍,目前这个案子也只是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代表钱已经罚到位了,还有一个程序在走。

  执法人员此前对媒体透露,消费者通过短视频附加的购物链接产生消费后,该公司从商家处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推广费用。

  据介绍,播发的视频,在推荐商家餐饮食物的视频上,应该标一个“广告”字样。其实想做广告的是商家(餐饮经营户),这个公司是代理帮它做广告推广,找了一个达人,达人又有第三方短视频社交平台的账号,通过这个平台发了,其实涉及的主体比较多。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而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的公告显示,拟被处罚的公司在新规实施后,连续发布了多个推广短视频并附加购物链接,且未标明“广告”,构成了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表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窦冬辰说,新媒体中的广告与传统媒体的广告存在不同。在传统的纸媒、电视、广播中,受众可以轻易识别哪些内容是广告,进而会提高警惕心理,客观辨别内容的真伪。但是,在新媒体中,广告内容和非广告内容可能交织在一起,如果没有特别的提示,受众极易发生混淆。

  记者联系到湖北的一位探店达人。他表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出台后,他和一些同行再发布探店视频时,都特别加了“广告”二字。

  一位探店达人说,“6月份以后都加了,现在(都)很少用‘最’了。因为你发了以后,很多后台都会发一个你违规了什么的。像我们能不说价格的,价格都不说了。”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某知名短视频平台发布“探店规范”,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并明确了商家和网络达人在探店合作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权利责任。规范首先落地探店业态最活跃的餐饮行业,该规范已在成都、南京等8个城市率先试点,经测试优化后逐步推广至全国。

  业内人士指出,很多商家选择和自媒体达人进行合作,以短视频的形式,通过策划、场景植入等多种手段,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推广自己的产品。但确实容易出现虚假宣传的现象。

  业内人士称,之前也没有说出问题的,但有的商家可能过度宣传或者夸大宣传。只要不是过度宣传、夸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个人觉得这种广告形式还行。

  拥有流量的自媒体达人,在探店过程中,要为商家引流,而商家也会支付推广费用或者根据销售额给其提成返点。

  吉林长春市一餐饮店老板说,“好比说我会出一个套餐或者啥,他推这个套餐会提成,提10%或者是12%或者6%,这个要去跟他谈,他就是分成。以前就是一次性付费了,像这一期搞得好的,作为商家来说肯定也不赔钱。”

  多位律师表示,自媒体达人的互联网分享行为,实质上是商业推广行为,一旦夸大形容,很容易给消费者带来误导,部分消费者难辨真假。中国广告协会法律与道德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杜东为对媒体表示,构成商业广告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内容不显著标明“广告”,不仅会引发对于博主、平台的不信任,对正常的广告模式和标明广告的种草模式也是一种冲击。

  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对媒体表示,将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也会引导更多商家学习新规。 (据中国之声)

责任编辑: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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